您是否需要加利福尼亞州銷售商許可證?(發行刊物 107
申報使用稅所需註冊
合格購買者
根據《稅收法典》第6225節的規定,「合格購買者」必須在我局註冊,並每年直接向我局申報和繳納使用稅。若您不需要持有銷售許可證,且當前未在我局登記使用稅事項,則您可能需要進行「合格購買者」登記。
2024年1月1日前,「合格購買者」是指每個日曆年度業務經營毛額至少達到$100,000且不需要在我局註冊者。毛額是指州內和州外業務經營所有收入的總和。
自2024年1月1日起,「合格購買者」的定義經過了修訂*,取消了關於購買者每個日曆年度透過業務經營至少獲得$100,000毛額的要求。相反,它要求如果針對購買行為徴收的使用稅沒有以其他方式支付給在本州從事業務活動的零售商或者被授權收取稅金者,則該等購買者每個日曆年度購買的使用稅應稅商品(不包括汽車、輪船和飛機)要達到$10,000以上。此項變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
到2029年1月1日,「合格購買者」的定義將恢復為每個日曆年度透過業務經營至少獲得$100,000毛額者。
您可以登入我們的網站www.cdtfa.ca.gov,在「註冊許可證」欄位下選擇「在線註冊」,然後選擇「登記新業務活動」進行註冊登記。註冊完成後,即可在提交報稅表後繳納應付使用稅。您也可以親自前往我們的任一辦事處申報使用稅。
如需其他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 126,《服務性企業強制使用稅登記》。
*請參閱第1097號議會法案(《2023年法案》第355章)。
外州零售商
位於加州以外的零售商,如果「在加州經營業務」,則需要在我局進行註冊,針對應稅銷售額徵收加州使用稅,並向我局申報和繳納稅金。如果您屬於以下情況,則被視為在加州經營業務:
- 在加州擁有或租賃不動產或有形個人資產(包括計算機伺服器);
- 在加州直接或間接地,或者透過子公司或代理機構維護、佔有或使用永久性或臨時性辦公室、分銷地點、銷售地點或樣品陳列室、倉庫或存儲地點,或者其他實體營業地點(無論其是否與銷售活動有關);
- 您授權某人在加州從事經營活動,目的是進行銷售、交付、安裝、組裝或接收有形個人資產訂單;
- 租賃位於加州的有形個人資產(包括車輛、船隻和飛機)並獲得租金;或者
- 自2019年4月1日始,您本人以及所有相關人員前一日歷年或當前日歷年內在加州交付的有形個人資產總銷售額超過$500,000。
通過電話、郵購或在線方式銷售商品,此行為本身通常不屬於零售商在加州經營業務。另外,所用網站的託管服務器位於加州,此行為本身通常不屬於零售商在加州經營業務。
如需加州、地方和地區使用稅徵收規定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在線指南, 《因Wayfair決定,銷售到加利福尼亞州的使用稅徵收規定》,發行刊物 77,《外州銷售商:您是否需要在加利福尼亞州註冊?》, 和發行刊物 44,《地區稅(銷售和使用稅)》。
2024年7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