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業主
稅務指南

餐廳業主稅務指南

我們發現,瞭解與自身行業有關的稅務問題可能會非常費時且繁瑣,因此我們希望幫助您獲得您所需要的資訊,以便您能專注於經營和發展您的企業。

為了幫助您更好地瞭解餐飲業的具體納稅義務,我們編寫了本指南。

本指南使用攻略

本指南各章節之資訊對您的企業皆有重要意義。入門部分載明瞭有關註冊、納稅申報、帳戶維護以及您需要的其他重要資訊的關鍵資源。

行業主題部分涵蓋多個主題,每個主題採用概覽格式,可以展開提供您所需的更廣泛資訊。

最後,資源部分提供了大量資訊的連結,包括網路研討會、表格和刊物、法律和法規資訊,以及客戶服務代表線上幫助。 

請注意,所載資訊僅為一般資訊,無意取代任何法律或法規。

如需幫助

關於本指南所涉主題或暫未納入本指南之事項,如需任何幫助,敬請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我們。聯絡方式和工作時間請參閱資源部分。

如對本指南有任何改進建議,請發送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絡。

如果您在加州開辦企業,並且預計會進行應稅銷售,您必須向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登記銷售商許可證,並定期申報銷售和使用稅。無論您是剛開始經營餐廳還是在發展現有業務,這些工具均可幫助您維護您在本局的帳戶。

登記

線上登記——向本局登記銷售商許可證,或在現有帳戶中添加營業地點。

申報與支付

基本資訊

在加州,所有銷售均須繳稅,除非法律規定的特定免稅情形。大多數情況下,應稅銷售是有形個人財產的銷售,根據法律定義,有形個人財產是指可以看到、稱量、測量、感覺或觸摸的物品。

對於餐飲業而言,大多數應稅銷售是指食品和飲料的銷售。但是,您可能還需要對強制性小費、開瓶費和服務費等收取銷售稅。

使用稅是加州銷售稅的配套稅項,如果您向州外供應商購買應稅物品但在加州使用,且未支付加州銷售稅,則須繳納使用稅。如果您從庫存中提取物品並在加州使用,並且您在購買這些物品時沒有繳稅,亦應繳納使用稅。繳納使用稅時,您需要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的「應繳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項下報告應稅物品的購買價格。這些購買均計入應納稅總額。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您購買但未繳納銷售稅的應稅非食品物品,例如蘇打水或酒精飲料,您必須根據這些物品的成本,繳納同等使用稅——通常等於銷售稅。

大部分在加州銷售食品或其他應稅產品者都必須在CDTFA登記銷售商許可證,即使是臨時銷售。 

登記銷售商許可證是免費的,但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交納保證金。

如果您的餐廳有多個營業場所,您必須登記每個場所。

您可以使用我們的線上登記服務在CDTFA登記銷售商許可證或合併銷售商許可證。 

如果您的業務或您的郵寄或電子郵件地址有任何變更,請務必告知我們,以便我們能夠更新您的記錄,並將法律、稅率或程序的重要變更通知於您。您可以透過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或我們在全州設立的任一外地辦事處來輕鬆更新您的帳戶資訊。關於聯繫資訊,請參閱本指南資源部分

主要行業主題

「80/80規則」的適用情況是80%以上的銷售為食品銷售,且80%的食品銷售應該繳稅。如果適用80/80規則,且沒有單獨記錄外賣冷食銷售,您有責任對100%的銷售額繳稅。

如果80/80規則適用於您的業務,您可以選擇單獨核算外賣冷食銷售額。您必須對出售的所有外賣食品和飲料進行申報並繳稅,但以下情況除外:

  • 免稅銷售,或
  • 儘管您的銷售符合80-80規則的兩個標準,但您選擇不對外賣食品申報稅款。此類銷售品包括:
    • 冷食;以及
    • 單獨出售的熱烘焙食品和熱飲料。

此類產品的銷售額必須單獨核算並有文檔證明,如客戶支票或收銀機小票。收銀機應該針對外賣冷食設置單獨鑰匙,或者有其他方式表明存在此類銷售。如果沒有充分的文檔證明,根據80/80規則,您的銷售額100%都要繳稅。

如果您正在開辦一家新的餐廳,更改您的菜單或現有餐廳的食品供應方式,您可能需要瞭解80/80規則。

80/80規則按具體營業場所適用。如有多個營業場所,須分別考慮。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銷售在營業場所內消費的食品飲料通常需要繳稅。

以下情況下,您被視為具有供客戶店內消費的營業場所,例如:

  • 提供桌椅或用餐櫃檯,或者提供托盤、玻璃杯、盤子或其他餐具;或者
  • 您出資建設並維護一處小公園;或
  • 位於購物中心內,且靠近購物中心提供的餐飲設施。此示例中,您位於美食廣場內或附近,或者靠近用餐桌椅區域。

如果有意讓客戶在營業場所內消費食品和飲料,或者在單獨可回收容器上或容器內提供可食用食品和飲料時,應被視為供應食品和飲料行為。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您單獨售出的外賣冷食產品的銷售額通常不需要繳稅,除非您的銷售全部屬於80/80規則項下的應稅銷售。

冷食產品包括冷三明治、奶昔、冰沙、冰激淩和冷沙拉等。作為組合套餐的一部分出售的冷食可能需要繳稅,具體取決於套餐的其他內容物。 

外賣熱加工食品須繳稅,但是被視為熱烘烤食品的除外。

咖啡和茶等熱飲以外賣形式售出的,不需要繳稅,但蘇打水和酒精飲料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如果您提供送餐服務,則視為出售食品外賣。熱加工食品應繳稅,包括您可能收取的任何配送費。

但是,如果食品不需要繳稅,例如冷三明治,則配送費也不需要繳稅。如果您對冷熱食品組合套餐收取單一價格,則全部價格均須繳稅,包括收取的任何配送費。

部分情況下,您可能會銷售非食品產品,如酒類或家居用品,並在銷售食品時一同配送。一般而言,這些非食品產品的銷售需要繳稅。因此,您向客戶配送這些產品時,您的配送費必須在應稅非食品產品和非應稅食品的銷售額之間按比例分配,例如,冷三明治。

如果出售外賣食品或者僅提供送餐服務,您不會被視為餐飲服務承辦商,但如果在客戶場所或客戶提供的場所供應餐食、食品和飲料,則您會被視為餐飲服務承辦商。欲瞭解餐飲業適用稅款,請參閱餐飲服務承辦商稅務指南

加熱食品通常需要繳稅,無論是外賣還是在您的餐廳內消費。

食品加熱至高於室溫時,即屬於加熱食品,即使在冷卻後仍被視為是熱的,因為原本是作為加熱食品出售的。

須注意的例外情況:熱烘焙食品

熱烘焙食品外賣,如熱烘焙椒鹽餅或羊角麵包,免繳銷售稅。但是,如果與熱加工食品或熱飲料組合銷售,則整個組合套餐均須繳稅。如果購買的熱烘焙食品是在您的餐廳內食用,則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向客戶銷售冷食,供其在餐廳內食用的,需要繳稅。

您出售外賣冷食產品通常不需要繳稅,如三明治、奶昔、沙冰、沙拉、冰激凌等,除非您的銷售全部屬於80/80規則項下的應稅銷售(參見上文您的所有銷售都可能屬於80/80規則項下的應稅銷售)。

客戶使用您提供的微波爐加熱的冷食被視為外賣冷食。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如果您的餐廳向客戶另外收取附加費,以支付增加的經營成本,則該附加費須繳納銷售稅。

許多餐廳不提高菜單價格,而是在收據上另增附加費,以支付所需的雇主成本,如增加最低工資、醫療保險供款和帶薪病假。 

無論附加費是固定費率還是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只要是另外附加於任何應稅銷售的,均須繳稅(《收入和稅收法典》第6012條)。根據法律規定,餐廳另收的附加費不免繳銷售和使用稅;因此,您不能在您的銷售和使用稅申報中要求扣除附加費。

示例

下方是含餐廳附加費的應稅銷售的銷售稅計算示例。稅款適用於總售價,包括附加費。本示例假定銷售稅率為8.5%(您的實際稅率可能不同):

意式焗通心粉 $14.00
附餐沙拉 4.00
葡萄酒 8.00
小計 $26.00
餐廳附加費(3%) .78
銷售總額 26.78
銷售稅 [8.5% × 26.78] 2.28
應付總額 $29.06

與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接受客戶的餐食訂單時,如果存在代理關係,您應該對這些餐食的銷售額繳稅。

如果您與線上訂購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接受客戶訂餐、接收付款並送餐,您必須與線上訂購服務提供商擬定一份書面協議,充分說明各方責任。應明確指明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在廣告、訂餐、送餐服務中是否充當您的代理人,或者該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是否購買這些餐食後再進行轉售。

線上訂購服務提供商作為您的代理人時,您被視為透過線上訂餐服務銷售的餐食的零售商,須按照這些銷售的全額賣價繳納稅款,不扣除服務提供商保留的傭金。但是,如果餐廳與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協議沒有指定代理關係,此類服務提供商將被視為零售商,需要持有銷售許可證,並有責任對透過網絡訂購的餐食銷售額繳稅。不存在代理關係時,您必須獲得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的轉售證明,以便後者轉售其購買的餐食。

何時收取銷售稅

您以單一價格將兩種或多種食品組合出售時,鬚根據套餐組成部分以及80/80規則(參見上文您的所有銷售都可能屬於80/80規則項下的應稅銷售)是否適用於您的業務,進行繳稅。

組合套餐中包含熱食或熱飲時,則整個套餐均須繳稅。

如果您出售的組合套餐含有冷食和蘇打水,則蘇打水的售價即為應稅金額。

您銷售的食品和飲料供客戶在您的餐廳內食用時,須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您在您的餐廳進行的某些銷售不需要繳稅,例如,不在您的餐廳食用的冷食產品,在印第安國家的銷售,對美國政府的銷售,或用於轉售的銷售。

您銷售不適合在您的餐廳內食用的冷食產品時——或者由於需要解凍或烹飪,或者銷售尺寸通常不適合單人消費——則您不需要對該銷售收稅。例如,冷凍比薩餅需要客戶烹飪,客戶通常不會在店內食用一夸脫莎莎醬。

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在美國原住民國家向居住在保留地的美國原住民銷售餐食、食品和飲料的,無需繳稅。此外,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或不居住在保留地的美國原住民在美國本土保留地內銷售用於消費的餐食、食品和飲料的,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也無需繳稅:

  • 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的企業是餐飲性質,如餐廳或酒吧,
  • 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根據聯邦授權的租賃或轉租契約在美國原住民保留地經營企業,
  • 美國原住民部落對餐食、食品和飲料的銷售或購買收取稅款,以及
  • 購買的餐食、食品和飲料供美國原住民在保留地食用。

關於更多信息,請參閱法規1699

對美國政府的銷售無需納稅。此外,在銷售供轉售的物品時,如果這些物品的購買者向您出示了轉售證明,則該銷售無需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某些情況下,銷售和使用稅可能適用於非印第安人零售商銷售的餐食、食品和飲料。

如果您是位於印第安人保留地的非印第安人零售商,您銷售的一些餐食、食品和飲料可能需要繳稅。對於您透過得來速櫃檯或窗口銷售,可以推定為是供保留地以外的地方消費,因此需要繳稅。

此外,如果您是提供配送服務的零售商,在您將銷售的物品送至印第安人保留地以外的地方時,您配送的銷售額均須繳稅。您可以使用測試週期內得出的百分比進行報稅。有關如何使用其他報稅方法申報食品應稅銷售額的資訊,請參閱審計手冊第8章第0809.12條。

向您的客戶收取的、供應其提供的食品或飲料的費用須繳稅。

例如,客戶提供一條魚,由您加工後供客戶食用,您就此單獨收費,該費用應計入總應稅銷售額。同樣,開瓶費也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多數情況下,向員工收取的餐費須繳稅。如果您為您的員工提供餐食,並對這些餐食進行具體收費,那麼這些餐費須繳稅,並且必須在您的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申報。以下為應稅費用示例:

  • 員工為其所食用餐食支付現金。
  • 您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其餐費。
  • 向員工提供餐食以取代現金,使其報酬達到法定最低工資。
  • 您的員工可以將其未用餐食換成現金。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折扣、小費和非食品收費

客戶可能從食品和飲料銷售額中賺回的附加服務費需要繳稅,無論客戶實際上是否賺回這些費用。為進入娛樂場所而單獨支付的入場費或門票費無需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選擇性的小費如果是分給您的員工,則不需要繳稅。強制性的小費需要繳稅。

欲瞭解與自願付費和強制付費的具體課稅規定有關的詳細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115《小費和服務費》。也可參閱法規1603,食品應稅銷售額。

使用銷售點(POS)系統時,須確保強制性收費正確課稅。若POS系統程式有誤,請聯絡POS供應商。

如果您接受優惠券,允許您的客戶以優惠價購買食品和飲料,那麼您應按銷售所得金額繳稅。

例如,如果您開展「買一送一」的促銷活動,則應按您向客戶收取的總金額繳稅,其中不包括任何選擇性小費。

如果第三方向您付款,作為任何折扣計畫的補償,則該金額被視為您總收入的一部分,需要繳稅。

例如,如果您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憑優惠券可以以一餐的價格享受兩餐,並且每兌換一張優惠券,發起人即向您支付兩美元,則向客戶收取的總額加上發起人支付的兩美元,須繳納銷售稅。 

部分第三方公司,如Groupon或LivingSocial,開展「當日優惠價」促銷活動,客戶憑優惠券可以以折扣價換取物品。在這些情況下,您向客戶收取的銷售價格加上客戶為優惠券支付的金額,須繳納銷售稅。

關於銷售稅如何適用於「當日優惠價」促銷活動的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113,折扣、優惠券和返還金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食品、非碳酸飲料或不含酒精的飲料,您無需為此繳稅。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非食品物品,如蘇打水或酒精飲料,而您購買時沒有繳稅,則您必須按這些物品的成本繳納使用稅——通常等於銷售稅。 

強烈建議您對您消費、贈送或丟棄的任何物品做好準確記錄。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其他實用資訊

如果您的食品或飲料的銷售價格包含稅款,並且希望在申報表上申請扣除銷售稅,您必須在場所內張貼標誌,指明所有應稅物品的價格都包含銷售稅補償額,四捨五入到百萬

如果您在餐廳的某些區域——如酒吧——以含稅價格出售食品或飲料,但在其他區域——如普通座位區——不含稅,您應該在供應食品和飲料的所有區域醒目張貼該標誌。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以下基本準則可幫助防止發生意外稅務問題。

  • 如果餐廳內設酒吧,務必將餐廳的採購和銷售與酒吧的採購和銷售分開做好記錄。
  • 關於您向客戶和員工免費供應食品和飲料的政策,您應做好書面記錄,同時保存好您提供的免費食品和飲料的記錄。
  • 您應妥善保存關於價格變更或您定價慣例的其他變化的憑證。

如果您更改菜單價格,須在您的記錄中注明價格變更和變更日期。您應保留任何顯示價格變更和變更生效日期的文檔,如收銀機小票或發票。

如果您的餐廳有優惠時間,您應保留顯示優惠時間具體日期和時間的菜單和標誌以及顯示優惠時間內的銷售情況的收銀機小票等記錄。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自2018年7月1日起,如果您是零售商,並且在加州指定集市(「州指定市場」)的不動產上銷售個人有形動產,則必須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上單獨註明此等銷售的金額。

在州指定市場進行的銷售包括在市場櫃檯銷售,亦包括將動產運往或運出市場的銷售。單獨申報的金額僅用於資金分配。對這些銷售,不另外收取稅費。

關於新申報要求的更多資訊,請查閱州指定市場申報要求之報稅指南

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人故意出售、購買、安裝、轉讓或擁有軟件程式或設備用於隱藏或刪除銷售額並偽造記錄均屬於犯罪行為。

相比於遵守法律並支付公平稅費的企業主,使用這些設備會帶來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違規者可能面臨最高三年的縣監獄監禁、最高$10,000罰款,以及需要支付所有非法未繳稅款,包括罰款和利息。

強烈建議餐廳業主謹慎追蹤庫存情況(例如,做好配送記錄、將酒類庫存放在上鎖的儲藏室內、做好產品出庫或入庫記錄),以盡可能地降低增加徵稅項目的可能性。

您應該將供轉售的採購與日常用品和非轉售物品分開記錄。從購買到出售或使用,您應準確做好庫存產品的跟蹤記錄。

嚴格的庫存控制有利於您節約成本並保持競爭力。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22餐飲業(可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 餐飲業)

如果您收取的銷售稅超過規定金額,您必須將多收部分退還給客戶或直接支付給CDTFA。

如果您將多收的稅款退還給您的客戶,同時也已支付給CDTFA,您可以提交一份退款申請。申請之時,您應向我們提供您向客戶退款的憑證。 

證明您已將多收的稅款退還給客戶的憑證可以是收據、取消的支票,或表明客戶已選擇在您這裏抵扣有關金額的證明。

需要瞭解更多?請點擊下方連結,瞭解本指南所涉主題的更多資訊,以及可能對您有幫助的其他資訊:

三大資源

其他行業特定資源

發行刊物

稅務指南

特別通知及條款

法規、注釋及手冊

其他實用資源

  • 聯絡我們——CDTFA聯繫人名單,解答您的疑問和關切。
  • 註冊CDTFA更新——註冊CDTFA更新——訂閱我們的電子郵件列表,接收最新的新聞、通訊、稅費更新、公開會議議程和其他公告。
  • 視訊和操作指南——這些資源有助於您避免常見錯誤、在線報稅等。
  • 縣市稅率——當前和歷史稅率清單。
  • 特別通知——法律、稅率或CDFTA程式發生變化時,即發佈CDTFA特別通知。
  • CDTFA線上服務——瞭解CDTFA提供的線上服務。
  • 核實許可證或執照——您可以使用此應用程式來核實銷售商許可證、香煙和煙草製品零售商執照、電子廢物帳戶或地下儲油罐維護費帳戶。
  • CDTFA辦事處——CDTFA所有辦事處和聯繫資訊的詳細清單。
  • 以書面形式問詢!——銷售和使用稅法律可能非常複雜,我們鼓勵您以書面形式提出您的稅務問題。
  • 納稅人稅務疑難輔導(TRA)——納稅人無法透過正常管道解決問題時,希望瞭解與某一特定情況有關的程式時,或在其權利明顯受到侵犯時,TRA辦公室可給予幫助。
  • 美國國稅局(IRS)指南——美國國稅局指南,針對現金交易企業特有問題提供深刻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