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所有者
業主題稅務指南

基本資訊

銷售和使用稅綜述

在加州,所有銷售行為均須繳納稅金,除非法律明確豁免。大多數情況下,應稅銷售係指有體動產的銷售。根據法律定義,有體動產係指可以看到、稱量、測量、感覺或觸摸的物品。

於餐廳而言,大部分應稅銷售額來自食品與飲品銷售。然而,您可能還需就其他項目申報和繳納銷售稅,例如強制性小費、開瓶服務費及最低消費。

使用稅是加州銷售稅的配套稅制。若您從外州供應商處購買應稅商品在加州使用,且未支付加州銷售稅,則通常需繳納使用稅。若您從自身庫存中提取物品並在加州使用,並且您在購買這些物品時沒有繳納稅金,也應繳納使用稅。繳納使用稅時,需要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的「Purchases Subject to Use Tax」(應繳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項下報告應稅物品的購買價格。這些採購均計入應納稅總額。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了自己購買但未繳納銷售稅的非食品類應稅物品(例如蘇打水或酒精飲料,則需根據這些物品的購入成本,繳納相應的使用稅(通常金額等同於銷售稅)。

銷售商許可證

大部分在加州銷售食品或其他應稅產品者都必須在本局登記銷售商許可證,即使只是臨時銷售。

登記銷售商許可證無需支付費用,但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需要繳納保證金。

如果您的餐廳有多個營業場所,則每個場所必須在本局獨立登記。

您可以使用我們的「線上服務」登記銷售商許可證或合併銷售商許可證。

如果您的業務或您的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有任何變更,請告知我們,以便我們能夠將法律、稅率或報稅程式相關的重要變更通知於您。您可以透過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或我們在全州設立的任一外地辦事處來輕鬆更新您的帳戶資訊。關於聯絡資訊,請參閱本指南「資源」部分。

主要行業主題

所有銷售皆可能需要課稅(80/80規則)

當您的總收入中超過80%來自食品銷售,且所售食品中超過80%為應稅項目時,即適用「80/80規則」。

如果80/80規則適用於您的業務,您可以選擇單獨核算外賣冷食銷售額。

您必須針對所售全部外賣食品與飲料銷售申報並繳納稅金,除非:

  • 銷售品為非應稅項目;或
  • 儘管您的銷售符合80/80規則的兩個標準,但您選擇不對外賣食品申報稅款。此類銷售品包括:
    • 冷食;以及
    • 單獨出售的熱烘焙食品和熱飲料。

此類產品的銷售額必須單獨核算並有文檔證明,如客戶支票或收銀機小票。收銀機應該針對外賣冷食設置單獨鑰匙,或者有其他方式表明存在此類銷售。若無法提供完整紀錄,您的全部銷售額將被視為應稅項目。

如果您正在開辦一家新的餐廳,或正在更改您的菜單或現有餐廳的食品供應方式,您可能需要瞭解80/80規則。

80/80規則按營業地點獨立計算。若您擁有多個營業點,必須為每個地點分別進行評估與申報。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銷售在營業場所內消費的食品

您銷售的供人在您營業場所內食用或消費的食品與飲品,通常屬於應稅銷售。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属于擁有供客戶店內用餐的營業場所,例如:

  • 您提供餐桌、餐椅或吧台等用餐設施;或
  • 您提供托盤、玻璃杯、餐盤或其他餐具;或
  • 您贊助並維護戶外用餐區;或
  • 您的營業點位於購物中心內,且鄰近商場提供的用餐設施。例如:您的營業點位於美食廣場內或附近,或靠近商場設置的用餐桌椅區域。

如果有意讓客戶在營業場所內消費食品和飲料,或者在單獨可回收容器上或容器內提供可食用食品和飲料時,應被視為供應食品和飲料行為。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外賣食品

您單獨售出的外賣冷食產品的銷售額通常不需要繳稅,除非您的銷售全部屬於80/80規則項下的應稅銷售。

  • 冷食產品包括冷三明治、奶昔、冰沙、冰激淩和冷沙拉。組合套餐中出售的冷食可能需要繳稅,具體取決於套餐中的其他內容。
  • 外賣熱加工食品須繳稅,但是被視為熱烘烤食品的除外。
  • 咖啡和茶等熱飲以外賣形式售出的,不需要繳稅,但蘇打水和酒精飲料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食品配送配送費可能需要繳稅。

如果您提供食品配送服務,您的配送費可能需要繳稅。熱加工食品應繳稅,包括您可能收取的任何配送費。

但是,如果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繳稅(例如冷三明治),則配送費亦無需繳稅。如果將冷熱食品組合設定統一售價,整個價格(包含配送費)均需計稅。

此外,若您在配送食品時一併銷售非食品類商品(例如酒精飲料或紙巾等),通常這類非食品商品的銷售也屬於應稅項目。因此,您向客戶配送這些產品時,您的配送費必須在應稅非食品產品和非應稅食品(例如冷三明治)之間按比例分配。

如果出售外賣食品或者僅提供送餐服務,您不會被視為餐飲服務承辦商。然而,若您於客戶擁有或提供的場地上提供餐點、食品或飲品服務,則將被視為 「餐飲服務承辦商」。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的《餐飲服務承辦商稅務指南》

熱加工食品

熱食銷售通常均需課稅,無論是外帶還是在您的餐廳內食用。

熱食是指加熱到室溫以上的食品。即使食品冷卻,只要其原意是供作熱食銷售,在稅務上仍被視為熱食。

須注意的例外情況:熱烘焙食品

熱烘焙食品外賣,如熱烘焙椒鹽餅或羊角麵包,免繳銷售稅。但是,如果與熱加工食品或熱飲料組合銷售,則整個組合套餐均須繳稅。如果購買的熱烘焙食品是在您的餐廳內食用,則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冷食

向客戶銷售冷食,供其在餐廳內食用的,需要繳稅。

除非您符合前述「80/80規則」(請參閱上方「所有銷售皆可能需要課稅(80/80規則)」)的條件,且未將冷食外帶銷售額獨立記錄,否則您銷售的冷食(如三明治、奶昔、冰沙、沙拉及冰淇淋)若以外帶形式銷售,通常無需繳稅。

顧客使用您提供的微波爐加熱的冷食被視為外賣冷食。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附加費

如果您的餐廳向客戶另外收取附加費,以支付增加的經營成本,則該附加費須繳納銷售稅。

許多餐廳不提高菜單價格,而是在收據上另增附加費,以支付所需的雇主成本,如增加最低工資、醫療保險供款和帶薪病假。 

無論附加費是固定費率還是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只要是另外附加於任何應稅銷售的,均須繳稅(《收入和稅收法典》第6012條)。根據法律規定,餐廳附加費並無特定的銷售稅與使用稅豁免條款。因此,您不得在銷售稅與使用稅申報表中將附加費成本列為扣除項目。

示例

以下示例說明了如何計算含餐廳附加費的應稅銷售之銷售稅。稅金適用於總售價,包括附加費。本示例假定銷售稅率為8.5%(您的實際稅率可能不同):

如何計算含餐廳附加費的應稅銷售之銷售稅
費用明細 費用
意式焗通心粉 $14.00
附餐沙拉 $4.00
葡萄酒 $8.00
小計 $26.00
餐廳附加費(3%) $0.78
銷售總額 $26.78
銷售稅 [8.5% × 26.78] $2.28
應付總額 $29.06

網上訂餐服務

與在線訂購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接受客戶的餐食訂單時,如果存在代理關係,您應該對這些餐食的銷售額繳納稅金。

如果您與線上訂購服務提供商(「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接受客戶訂餐、接收付款並送餐,您必須與服務提供商擬定一份書面協議,充分說明各方責任。協議中應明確指明服務提供商在廣告、訂餐、送餐服務中是否充當您的代理人,或者該服務提供商是否購買這些餐食後再進行轉售。

當服務提供商作為您的代理人時,

  • 您即被視為透過線上訂餐服務所售餐點的零售商,且
  • 您需就餐點的全額銷售價格繳納稅款,不得扣除服務提供者所保留的佣金。

然而,若協議未建立代理關係,則該類服務提供商將被視為零售商。因此,服務提供商必須持有銷售商許可證,並就透過線上訂餐服務銷售的餐點承擔稅務責任。當不存在代理關係時,您必須向購買餐點用於轉售的服務提供商索要轉售證書。

何時收取銷售稅

組合套餐

當您以單一價格銷售包含兩種或以上食品的外賣套餐時,稅務處理將取決於套餐的構成內容,以及您的業務是否適用 80/80 規則詳細資訊,請參閱前述「所有銷售皆可能需要課稅(80/80規則)」。

若套餐中包含熱食或熱飲,則整個套餐的售價均需繳稅。

若您銷售的外賣套餐包含冷食與碳酸飲料(如蘇打水),則飲料部分的售價仍需繳稅。

銷售的食品和飲料供顧客在您的餐廳內食用時需要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免稅銷售

您在餐廳經營中,部分銷售行為可能屬於免稅項目,例如:

  • 以不適合在餐廳內食用的形式銷售的冷食產品;
  • 在印第安保留地內進行的銷售;
  • 向美國政府進行的銷售;或
  • 用於轉售目的的銷售。

您銷售不適合在您的餐廳內食用的冷食產品時(或者由於需要解凍或烹飪,或者銷售尺寸通常不適合單人消費)則您不需要對該銷售收稅。例如,冷凍比薩餅需要客戶自行加熱烹調,而一夸脫裝的莎莎醬通常不會在店內直接食用。

在印第安保留地內,由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向居住在該保留地的美國原住民銷售餐食、食品及飲品,可免除稅款。此外,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或不居住在保留地的美國原住民在美國本土保留地內銷售供進餐的餐食、食品和飲料的,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也無需繳稅:

  • 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的企業是餐飲性質,如餐廳或酒吧,
  • 非美國原住民零售商根據聯邦授權的租賃或轉租契約在美國原住民保留地經營企業,
  • 美國原住民部落對餐食、食品和飲料的銷售或購買收取稅款,以及
  • 購買的餐食、食品和飲料供美國原住民在保留地食用。

關於更多信息,請參閱法規1616

對美國政府的銷售無需納稅。此外,在銷售供轉售的物品時,如果這些物品的購買者向您出示了轉售證明,則該銷售無需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在印第安國家的應稅銷售

某些情況下,銷售和使用稅可能適用於非印第安人零售商銷售的餐食、食品和飲料。

如果您是位於印第安人保留地的非印第安人零售商,您銷售的一些餐食、食品和飲料可能需要繳稅。對於您透過得來速櫃檯或窗口銷售,可以推定為是供保留地以外的地方消費,因此需要繳稅。

此外,如果您是提供配送服務的零售商,在您將銷售的物品送至印第安人保留地以外的地方時,您配送的銷售額均須繳稅。您可以使用測試週期內得出的百分比進行報稅。有關如何使用其他報稅方法申報食品應稅銷售額的更多資訊,請參閱審計手冊第8章第0809.12條。

供應客戶提供的食品的費用

向您的客戶收取的、供應其提供的食品或飲料的費用須繳稅。

例如,客戶提供一條魚,由您加工後供客戶食用,您就此單獨收費,該費用應計入總應稅銷售額。同樣地,開瓶費與切蛋糕費也屬於應稅項目。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員工餐

一般情況下,向員工收取的餐費也需要課稅。如果您為您的員工提供餐食,並對這些餐食進行具體收費,那麼這些餐費須繳稅,並且必須在您的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申報。以下為應稅費用示例:

  • 員工為其所食用餐食支付現金。
  • 您從員工薪資中扣除款項,以償還他們消費的餐點。
  • 您以提供餐食代替現金支付,用以使員工的薪酬達到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 您的員工可以將其未用餐食換成現金。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折扣、小費和非食品收費

附加服務費和門票銷售

客戶可能從食品和飲料銷售額中賺回的附加服務費需要繳稅,無論客戶實際上是否賺回這些費用。為進入娛樂場所(如音樂會)而單獨支付的入場費或門票費無需繳稅。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小費和獎賞

餐廳之類的企業經常收到顧客指定的小費、獎賞和服務費等款項。以小費、獎賞或服務費為名的自願付費,無需繳稅。以小費、獎賞或服務費為名的強制付費包含在應稅毛额當中,即使零售商隨後將這些款項付給了員工。

欲瞭解與自願付費和強制付費的具體課稅規定有關的詳細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115, Tips, Gratuities, and Service Charges(發行刊物115「小費和服務費」)和 Regulation 1603, Taxable Sales of Food Products(法規1603「應稅食品銷售」)。

使用銷售點(POS)系統時,須確保強制性收費正確課稅。若POS系統程式有誤,請聯絡POS供應商。

優惠券

如果您接受優惠券,允許您的客戶以優惠價購買食品和飲料,那麼您應按銷售所得金額繳稅。

例如,您開展「買一送一」的促銷活動,則應按您向客戶收取的總金額繳稅,其中不包括任何選擇性小費。

如果第三方因您參與的折扣活動向您報銷費用,該筆報銷金額須計入您的毛額,屬於應稅額。

例如,每兌換一張「買一送一」優惠券,促銷方即向您支付兩美元,則客戶支付的總額加上促銷方支付的兩美元,須繳納銷售稅。

部分第三方公司,開展「當日優惠價」促銷活動,客戶憑優惠券可以按折扣價換取物品。當優惠券用於購買應稅商品時,您需要就顧客為優惠券支付的金額加上顧客在銷售時支付給您的金額繳納銷售稅。

關於銷售稅如何適用於「當日優惠價」促銷活動的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113, Coupons, Discounts, and Rebates(發行刊物113「折扣、優惠券和返還金」)。

免費食品和飲料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食品、非碳酸飲料或不含酒精的飲料,您無需為此繳稅。

如果您消費或贈送非食品物品,如蘇打水或酒精飲料,而您購買時沒有繳稅,則您必須按這些物品的成本繳納使用稅(通常等於銷售稅)。

本局強烈建議您對您消費、贈送或丟棄的任何物品做好準確記錄。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其他實用資訊

標誌張貼要求

如果您的食品或飲料的銷售價格包含稅款,並且希望在申報表上申請扣除銷售稅,您必須在場所內張貼標誌,指明所有應稅物品的價格都包含銷售稅補償額,四捨五入到百萬。

如果您在餐廳的某些區域(如酒吧)以含稅價格出售食品或飲料,但在其他區域(如普通座位區)不含稅,您應該在供應含稅食品和飲料的所有區域醒目張貼該標誌。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記錄保存

這些基本準則可幫助防止發生意外稅務問題。

  • 如果您的餐廳內設有酒吧,請將餐廳的採購與銷售記錄與酒吧的採購與銷售記錄分開獨立記帳。
  • 關於您向客戶和員工免費供應食品和飲料的政策,請做好書面記錄,同時保存好您提供的免費食品和飲料的記錄。
  • 妥善保存關於價格變更或您定價慣例的其他變化的憑證。

如果您更改菜單價格,需在您的記錄中注明變更價格和變更日期。您應保留任何顯示價格變更和變更生效日期的文檔,如收銀機小票或發票。

如果您的餐廳設有歡樂時光促銷活動,應妥善保留菜單和告示牌的記錄,標明歡樂時光的日期和時間,以及顯示歡樂時光銷售額的收銀機記錄。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在州指定市場進行銷售

如果您是零售商,在加州指定集市(「州指定市場」)的不動產上銷售有體動產,則必須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上單獨列明這些銷售額。

在州指定市場進行的銷售包括在市場櫃檯銷售,亦包括將商品運往或運出市場的銷售。單獨申報的金額僅用於資金分配。對這些銷售,不另外收取稅費

關於申報要求的更多資訊,請查閱本局「州指定市場申報要求之報稅指南」

銷售抑制軟體程序和設備

任何人故意出售、購買、安裝、轉讓或擁有用於隱藏或刪除銷售額並偽造記錄的軟體程式或設備的,都屬於犯罪行為。

相比於遵守法律並支付應繳稅費的企業主,使用這些設備會帶來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違規者可能面臨最高三年的縣監獄監禁、最高$10,000罰款,以及需要支付所有非法未繳稅款,包括罰款和利息。

庫存控制

我們強烈建議您仔細記錄存貨狀況(例如:保留進貨單據、將酒類庫存存放於上鎖的儲藏室,並詳細記錄物品的入庫與取用)。良好的記錄習慣能有效降低額外補稅的風險。

您應將「用於轉售的進貨記錄」與「自用消耗品及非轉售物品的記錄」分開管理。從購買到出售或使用,您應準確做好庫存產品的跟蹤記錄。

嚴格的庫存控制有利於您節約成本並保持競爭力。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 Publication 22, Dining and Beverage Industry(提供中文版本:發行刊物22-C「餐飲業」

收取過多稅款

若您在某筆銷售中收取超過規定金額的稅款,多出的部分必須退還給客戶,或直接繳交給本局。

如果您將多收的稅款退還客戶,且該筆稅款已繳付給本局,您可以提交一份退款申請。申請之時,您應向我們提供您向客戶退款的憑證。 

此憑證可以是收據、已作廢的支票,或是客戶選擇將款項留存為店內抵用額度的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