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獎賞和服務費 (發行刊物115)
餐廳、旅館、餐飲服務商、寄宿處、汽車餐廳和類似場所等業務經常收到顧客指定的小費、獎賞和服務費。以小費、獎賞或服務費為名的自願付費,無需繳稅。以小費、獎賞或服務費為名的強制付費包含在應稅毛额當中,即使零售商隨後將這些款項付給了員工。
自願支付的小費、獎賞和服務費
通常,如果顧客付款時加上了小費、獎賞或服務費(小費),或者除實際餐食、食品和飲料費用(包含服務費)外另外留下小費,則此類付款屬於自願行為。
支付小費、獎賞或服務費是自願行為,下述情景下不包含在應稅毛额中:
- 餐廳結賬單上「TIP」(小費)一欄空白,顧客可以在上面自由填寫金額,或者
- 餐廳結賬單上向顧客建議了小費金額,「TIP」(小費)一欄空白,顧客願意的話可以在上面自由填寫金額。
顧客結賬單 | |
---|---|
食品 A | $9.95 |
飲品 B | 3.75 |
小計 | $13.70 |
8.25% 銷售稅 | 1.13 |
小計 | $14.83 |
小費* | ______ |
總計 | ______ |
*建議小費金額:15%=$2.06; 18%=$2.47; 20%=$2.74; 其他。 |
請注意:8.25%的稅率僅用作說明目的;實際稅率可能會有差異。要查找所在地區或營業地點的正確稅率,請造訪www.cdtfa.ca.gov,按一下Find my tax rate「查找我的稅率」。
2015年1月1日起,零售商向國稅局(IRS)報稅金額中列有小費工資條目時,這些小費將被視為自願付費且無需繳稅。若零售商沒有保留此等記錄,則不適用上述推定,這些金額可能是強制性收費並應包含在應稅毛额中。
若雇主挪用了本屬於雇員的小費獎賞,則這些小費應包含在零售商的應稅毛额中。
2018 年 9 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