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獎賞和服務費 (發行刊物115)
強制付費

強制支付的小費、獎賞和服務費

對於2015年1月1日及之後的交易,零售商需向國稅局報告的記錄金額為不含小費的工資時,這些付費將視為強制付費並將包含在應稅毛額中。

零售商沒有保留記錄用以向國稅局報告時,零售商與顧客在用餐、購買食品、飲料之前或在舉辦包含用餐、食品或飲料的活動之前所協商確定的數額屬於強制付費。

當菜單、宣傳冊、廣告或其他資料列印語句,通知顧客帳單上將會或者可能會加收小費、獎賞或服務費時,這一款項也將被視為強制付費。列印語句示例如下:

  • 「8人或8人以上用餐將加收18%的小費【或服務費】」。
  • 向顧客出示的發票或賬單上列有「建議支付15%小費」。
  • 「8人或8人以上團體用餐將加收15%的自願小費」。

當菜單、宣傳冊、廣告或其他資料含有此等列印語句時,自動添加到賬單或發票上的費用屬於強制收費並需繳稅。上餐後零售商無需事先與顧客商量即添加到賬單上的金額視為自動添加款項。

我們推定您向顧客出具的賬單或者發票上以小費名義添加的款項為强制付費。賬單或發票上註明小費金額是建議支付金額、自願支付金額或者顧客可以增減或取消小費,並不會改變此項收費的強制性質。如若記錄中有書面證據表明是顧客明確要求並授權在賬單中添加此項的,則可以推翻上述推定。

可用於否決上述推定的書面證據包括:

  1. 向顧客出示的顧客結賬單,上面顯示有銷售稅報銷金額和計算依據的數額,且賬單中沒有「小費」欄或者「小費」欄是空白的,以及零售商填寫或打印有收取金額的單獨文件(如信用卡收據)。
  2. 顧客收據和付款,上面顯示了大型宴會付款的小費比例與菜單、宣傳冊、廣告或其他列印資料上顯示的比例不同。
  3. 零售商的書面政策,表明雇員添加小費款項前獲得了顧客的確認,以及其他表明執行本政策的可驗證證據。沒有上述可驗證證據,單憑政策本身不足以證明是顧客要求和授權在賬單上添加此項費用。

請保留顧客的結賬單及任何其他單獨文件,以證明支付的小費、獎賞或服務費是自願付費的。另外,還需要依照法規 1698《記錄》之要求保留其他記錄。

依照《勞動法》第351條的規定,任何雇主不得領取、拿走或收取顧客付給、遞給或留給雇員的任何小費或部分小費,或者將從雇員應得的工資中扣除該等小費對應的金額,抑或要求雇員將該等小費的金額或其中部分金額從雇主應向雇員支付的工資中抵扣掉。如若違反此禁令,則雇主收到的全部金額都將視為雇主毛額的一部分並需繳納稅款。

2018 年 9 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