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食品商店稅務指南
入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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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加州開辦業務,並且預計進行應稅銷售,則必須在本局註冊銷售商許可證,並提交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您可能還需透過我們的線上服務申請其他執照或帳戶,用於提交其他申報表和報告。下文列載了可能適用於副食品商店的其他稅費計劃。
香煙和煙草製品
自2022年12月21日起,香煙和煙草製品零售商(含其員工或代理人)不得銷售、陳列銷售或意圖銷售薄荷口味香煙、多數調味煙草製品及煙草製品調味增強劑。關於禁止調味煙草製品之第3218號州議會法案(AB 3218)、第1230號州參議院法案(SB 1230)、第935號州議會法案(AB 935)及第793號州參議院法案(SB 793)的詳細資訊,請參閱《香煙及煙草製品稅務指南》。
香煙和煙草製品許可
凡欲以零售模式採購並銷售香煙及煙草製品者,均須事先向本局申請「香煙和煙草製品零售商許可證」(Cigarette and Tobacco Products Retailer's License)。依據零售許可規範,煙草製品包括:任何含煙草或尼古丁成分、由煙草或尼古丁製成或萃取,且供人類使用的產品;任何可傳輸尼古丁或其他霧化液體的電子裝置;煙草製品的任何零組件、配件(不論是否分開銷售)。此項零售商許可證須與銷售商許可證分別申辦。每個香煙或煙草製品銷售點或自動販賣機均須單獨申領零售商許可證。零售商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不得轉讓或異名使用,並須每年辦理續期。首次申請及每年續證時,各零售點均需繳納許可證規費,該費用不按比例折算。香煙及煙草製品許可證規費標準請參閱本局「税率-特別税费」頁面。
潛在的被許可人在申請加州香煙和香煙製品零售商許可證之前應諮詢當地衛生部門,以確定所在社區是否設有地方性許可要求,並瞭解如何遵守其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地方性許可要求可能比本州的許可要求更為嚴格。
零售商僅可採購及持有包裝貼有有效加州稅標的香煙及已繳納消費稅的煙草製品。
欲瞭解有關香煙和煙草製品稅金及許可計劃的更多資訊,請查閱Publication 78, Sales of Cigarettes and Tobacco Products in California(中文版,發行刊物 78-C「在加州銷售香煙和煙草製品」),以及本局「香煙和煙草製品稅務指南」。
加州電子煙消費稅
電子煙零售商在出售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或與尼古丁搭配銷售)時須按零售價的百分之12.5(12.50%)向購買者收取「加州電子煙消費稅」(CECET)。除銷售及使用稅外,零售商必須另行收取此項電子煙消費稅。
銷售內含尼古丁或與尼古丁一同銷售之電子煙的零售商必須:
- 持有本局核發的CECET許可證(帳戶),
- 在所有標牌或展示品的價格標示中明列CECET稅額,
- 在銷售內含尼古丁或與尼古丁一同銷售的電子煙時,按零售價的百分之12.5(12.50%)向購買者收取CECET,
- 向購買者提供收據或其他文件,分別列明CECET稅額以及購買者在每次電子煙零售交易中所支付的稅款金額,
- 以電子方式申報CECET報稅表,及
- 向本局繳納CECET。
詳細資訊,請參閱《加州電子煙消費稅指南》。
預付行動電話服務(MTS)
如欲向加州消費者銷售預付費無線產品及服務,必須在本局註冊爲預付費MTS銷售商。預付費MTS帳戶是獨立於銷售商許可證的帳戶。
有關預付費MTS銷售商應履行之稅收義務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預付費行動電話服務 (MTS) 銷售商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稅務指南。
註冊登記
線上註冊——向本局註冊銷售商許可證、申領各類執照及本局管轄帳戶,或者在現有帳戶中新增營業地點。
如您已在本局註冊,您會發現這些工具有助於維護您的帳戶。
申報與付款
業務變更通知
當您出售業務、結束業務,或變更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號碼時,請至www.cdtfa.ca.gov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更新您的帳戶資訊。您亦可使用下方連結取得相關表單,向本局告知變更事宜。請務必完成資訊變更告知,以確保您能及時接收最新資訊、電子申報提醒郵件及其他重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