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食品商店稅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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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商店指主營業務為銷售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場所。此定義涵蓋百貨公司內獨立經營的雜貨部,但不包括熟食店、鄉村雜貨店或綜合商店,或者僅以經營食品雜貨為副業的商家。
銷售供人類食用的食品通常免稅。您應該保留所有採購和銷售的準確、完整記錄,以核實所有申報為食品免稅銷售的免稅項目。
有關常見應稅和非應稅食品的詳細清單,請參閱Publication 31, Grocery Stores(中文版,發行刊物 31-C「副食品商店」),或者致電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1-800-400-7115。
基本資訊
銷售和使用稅綜述
在加州,所有銷售均須繳稅,除非法律規定的特定免稅情形。大多數情況下,應稅銷售是有形個人財產的銷售,根據法律定義,有形個人財產是指可以看到、稱量、測量、感覺或觸摸的物品。
使用稅是加州銷售稅的配套稅項,如果您向州外供應商購買應稅物品但在加州使用,且未支付加州銷售稅,則須繳納使用稅。如果您從庫存中提取物品並在加州使用,並且您在購買這些物品時沒有繳稅,亦應繳納使用稅。繳納使用稅時,您需要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的「應繳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項下報告應稅物品的購買價格。這些採購均計入應納稅總額。
如您飲用或贈送自身購買但未繳納銷售稅的非食品應稅商品,例如蘇打水或酒精飲料,您必須根據這些物品的成本,繳納使用稅。使用稅的稅率與使用所在地現時的銷售稅稅率相同。
關於使用稅的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 110「加州使用稅基礎知識」
銷售商許可證
大部分在加州銷售應稅產品者都必須在本局登記銷售商許可證,即使只是臨時銷售。登記銷售商許可證是免費的,但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交納保證金。如有多個營業場所,則必須在本局分別進行註冊。您可透過我們的線上服務申請銷售商許可證。
完成登記後,請務必將業務變更情況告知本局,例如業務擁有權資料、通訊地址或電郵地址的更改。這有助於本局維持最新檔案紀錄,並能及時通知您法律修訂、稅率調整或程序變更等重要訊息。您可以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或我們在全州設立的任一外地辦事處來輕鬆更新您的帳戶資訊。
銷售
應稅銷售
銷售稅通常適用於以下銷售:
- 酒精飲料
- 書籍和出版刊物
- 相機和膠卷
- 碳酸水和泡騰水
- 碳酸軟飲料和混合飲料
- 香煙和煙草製品
- 服裝
- 化妝品
- 膳食補充劑
- 衛生用品、玩具、五金用品和家居用品
- 在需要銷售執照的業務活動中所使用的固定裝置和設備(如果零售)
- 出售的店內食用食品
- 熱加工食品(請參見《熱加工食品》)
- 冰
- 康普茶(如果酒精含量按容量計算大於或等於0.5%)
- 藥用口香糖(如Nicorette或Aspergum)
- 報紙和期刊
- 苗木
- 非處方藥(如阿司匹林、止咳糖漿、止咳藥水,或潤喉糖)
- 寵物食品和用品
- 肥皂或清潔劑
- 體育用品
免稅銷售
銷售稅通常不適用於以下銷售:
- 嬰兒配方奶粉(包括Isomil)
- 料酒
- 能量棒(如運動能量棒)
- 食品
- 格蘭諾拉棒
- 康普茶(如果按容量計算酒精含量低於0.5%,且為自然泡騰)
- 含100%果汁的碳酸果汁(如Martinelli的氣泡蘋果酒)
- 非碳酸運動飲料(如Gatorade、Powerade或All Sport等品牌)
- 非碳酸、不起泡的飲用水
- Pedialyte電解質飲料
營養飲品
一般而言,銷售供人類食用的食品,包括大多數營養飲品,無需繳稅。營養飲料產品通常是以牛奶或果汁為基礎的產品,通常宣傳自己具有額外的營養。
如果營養飲品的標籤或包裝上有營養成分表,其銷售一般不需要納稅,除非:標籤或包裝將產品描述爲食品補充劑或添加劑;或者產品的處方或設計是為了彌補特定的飲食缺陷或用於增加或減少維他命、蛋白質、礦物質或熱量的攝入。
如果營養飲品的標籤或包裝上有補充成分說明和/或在標籤或包裝上被描述為食品補充劑、膳食補充劑或膳食添加劑,則其銷售通常需要繳稅。
熱加工食品
銷售加熱食品通常需要繳稅,無論是外賣還是在您的店內食用。
法規 1603「應稅食品銷售」明確定義熱食產品為加熱至超過室溫的食品。即使食品後來冷卻,只要其原定以加熱狀態銷售,仍視為熱食產品。
須注意的例外情況:熱烘焙食品
銷售熱烘焙食品,如熱烘焙椒鹽餅或羊角麵包,用於外帶則免繳銷售稅。但銷售的熱烘焙食品於店內食用者則需繳納稅款。
組合套餐
如以單一價格將兩種或多種食品組合出售,則根據套餐組合情況可能需要繳稅。
若組合套餐包含熱食或熱飲,則整套產品之銷售均需課稅。
若您銷售的外帶套餐包含冷食與蘇打水,則僅對蘇打水的售價計徵稅款。
銷售的食品和飲料供顧客在您的店內食用時需要繳稅。
打包費
根據加州法律規定,零售商向顧客提供可重複使用的雜貨袋或環保紙袋時,每個袋子必須收取不低於10美分的費用。當地法律規定零售商對每個袋子向顧客收取的費用可能會有不同。這筆費用由顧客承擔,無需繳納消費稅。銷售商申報銷售及使用稅時,不得將袋子的費用計入毛额。
欲瞭解有關禁止使用一次性手提袋的更多資訊,請瀏覽CalRecycle「禁止使用一次性手提袋」頁面。
加州瓶罐回收費(CRV)
一般而言,如果您銷售的飲料是應稅飲料,那麼CRV的單獨收費同樣需要繳稅。需要繳稅的金額為飲料、容器和CRV相加在一起的總售價。
如果您在加州罐裝、生產、進口或銷售飲料,則根據《加州飲料容器回收和垃圾減少法案》,您可能需要在CalRecycle註冊登記。請造訪CalRecycle「飲料經銷商與製造商」網頁查閱註冊資訊。
CRV計劃由CalRecycle負責管理。與費用相關的問題應直接聯絡對方。本指南僅介紹銷售稅如何適用於CRV費用。
與瞭解有關CRV費用的更多資訊,請瀏覽CalRecycle的飲料容器回收頁面。
EBT卡 - CalFresh權益
CalFresh是一項聯邦補助計劃,被稱為「補充營養援助計劃」(SNAP),為符合聯邦收入資格規則的符合資格之個人提供權益。含有CalFresh權益的電子福利轉賬(EBT)卡是由各縣的人力或社會服務部門發放給本縣符合資格之個人。符合資格之個人可以在獲得授權的零售食品店使用CalFresh權益購買符合條件的食品。
銷售使用CalFresh權益購買的指定食品無需繳稅,即使銷售該食品在正常情況下是需要繳稅的。例如,若使用CalFresh支付,則銷售的汽水、冰塊及食用色素可以免稅。
若您的顧客的CalFresh權益兌換券面額超出了指定應稅食品的總額,則剩餘部分僅可用於非應稅食品。不在CalFresh權益指定購買範圍內的應稅商品的所有銷售額均需繳稅。
根據「補充營養援助計劃」,使用CalFresh權益購買的商品被視為銷售給美國政府,將豁免加州稅款。但是,使用CalWORKs現金補助購買的商品不視為銷售給美國政府,除非使用其他免稅政策,否則需繳納稅款。
您可以就CalFresh權益兌換的商品享受銷售和使用稅減免。免稅食品的銷售,請在銷售及使用稅申報表的「非應稅食品銷售」欄位申報扣除。
符合資格的應稅商品若以CalFresh福利支付,則應於「其他扣除」欄位申報扣除。扣除額有多重計算方式。首先,若您單獨記錄使用CalFresh支付的銷售數據,則可按實際銷售額基準申報扣除。另外,若選擇不單獨記錄使用CalFresh支付的銷售數據,亦有以下兩種核定計算方式供選用:
- 方法一:根據申報期內的CalFresh權益兌現總金額,按百分之二(2%)的比例申報銷售及使用稅扣除額。
- 方法二:若符合CalFresh福利資格的應稅商品進貨成本(零售商成本),佔所有符合權益資格商品總進貨成本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二時,可按該更高比例申報扣除額。
| 示例: | |
|---|---|
| 符合CalFresh權益資格的應稅商品採購金額 | $ 5,000 |
| 符合CalFresh權益資格的免稅食品採購金額 | $130,000 |
| 符合CalFresh權益資格的商品總採購金額 | $135,000 |
CalFresh權益銷售額允許減免的比例為:$5,000 ÷ $135,000 = 3.7%
顧客不得使用CalFresh 權益購買酒精飲料、煙草製品、寵物食品、肥皂、紙製品、維生素、商店內消費食品,或者熱食等商品。若採用方法二,請將上述商品從「符合CalFresh權益資格的常規應稅商品」採購金額中排除。
彩票銷售
加州彩票的賽事彩票銷售無需繳稅,請勿在您的銷售和使用稅報稅表中將其列入到您的總收入中。
切記,非應稅銷售的收據——例如彩票——一定要與應稅銷售的收據分開保存。
製造商的優惠券、返還金及其他促銷
如果您接受優惠券,允許您的客戶以優惠價購買商品,那麼您應按銷售所得金額加上您從第三方獲得的任何付款金額支付稅金。
如果您向顧客提供應稅商品的店內折扣,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第三方的付款,則您只需要按照向顧客收取的金額支付稅金。
製造商的折扣指您會收到製造商或者其他方的錢款作為補償。您從製造商或其他第三方收到的折扣補償款視為您總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與您從顧客收取的金額一並繳納稅款。
香煙折價買賣
如果香煙製造商或經銷商提供「折價」促銷,即您同意以折扣價銷售某些香煙並從製造商或經銷商處獲得補償,則銷售稅適用於向顧客收取的金額加上從製造商或經銷商處收到的任何錢款。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CDTFA發行刊物 113「折扣、優惠券和返還金」,和法規 1671.1「折扣、優惠券、返還金和其他刺激金」。
報紙和雜誌
報紙、書籍、雜誌及期刊的銷售通常都需要課稅。商品目錄、地圖及各類書籍的銷售同樣如此。
藥房和藥店銷售
處方藥
一般而言,處方藥及其他用於處理、診斷、治療、緩解或預防疾病的製劑均屬免稅類目。
為了符合豁免資格,藥物或製劑必須由授權開藥的人員(例如執業醫師、牙醫或足病醫生)開具處方,並且處方必須由註冊藥劑師填寫。
- 註冊藥劑師是指獲得Board of Pharmacy(藥房委員會)頒發證書者。
非處方藥
非處方藥的銷售通常需要繳稅。
非處方藥示例包括阿司匹林、止咳糖漿、止咳藥水、潤喉糖等。如果非處方藥是由醫生開處方並從藥劑師處購買,則此銷售可能無需繳稅。
糖尿病用品
銷售或使用由藥劑師依照醫師指示提供給糖尿病患者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和注射器、血糖試紙或皮膚穿刺針,無需繳稅。
這些物品必須由藥劑師提供,用於檢測患者自身的血糖值。向糖尿病患者以外的任何人銷售該等商品或由藥劑師以外者供給的銷售均需繳稅。
有關藥品資格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法規 1591「藥品和醫療器械」。
尿片和經期衛生用品
2020年1月1日起,銷售和使用特定尿片和經期衛生用品均免稅。如果您是銷售這些物品的零售商,則不應收取或徵收這些物品的銷售稅或使用稅。
以下指定產品應免稅:
- 尿片指針對嬰兒、幼兒和兒童設計、製造、加工、組裝或包裝的尿片。
- 經期衛生用品指衛生棉條、主要按月經衛生用途設計和標記的衛生巾、月經海綿和月經杯。
若銷售尿片和經期衛生用品,應將這些符合資格的商品銷售額繼續計入銷售及使用稅申報表中的「總銷售額」。然後,您可以在報稅表上申請扣除這些符合規定的銷售額。請於「非應稅銷售(扣除額)」項下的「其他非應稅銷售」欄位,為這些銷售項目選擇「尿片」或「經期衛生用品」。
吸乳器及相關用品
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銷售或購買吸乳器及相關用品免除稅款。此免稅規定適用於吸乳器、吸乳器收集和儲存用品、吸乳器套裝及乳墊。
法律對合規定產品的定義如下:
- 吸乳器是一種電動或手動控制的泵送裝置,設計和銷售用於在哺乳期間從人的乳房中吸出乳汁。產品包含電動或手動控制的泵送裝置及任何電池、交流(AC)適配器或其他電源部件,在銷售時與泵送裝置一起包裝和出售,為泵送裝置提供動力。
- 吸乳器收集和儲存用品是指設計或銷售用於和吸奶器結合使用的物品,用於收集從人體乳房中擠出的乳汁並儲存收集的乳汁以待食用,包括但不限於:
- 吸乳護罩和吸乳護罩連接器。
- 吸乳器導管和接頭適配器。
- 吸乳器閥門和薄膜。
- 回流保護器和回流保護器適配器。
- 專用於吸乳器操作的奶瓶和瓶蓋。
- 母乳儲存袋。
- 其他可能有助於在哺乳期間使用吸乳器實施、支援或維持母乳餵養的物品,這些物品可以單獨出售,但通常作為吸乳器套組的一部分出售。
- 吸乳器套組包含一個吸乳器和一個或多個以下物品:
- 吸乳器收集和存儲用品。
- 其他可能有助於在哺乳期間使用吸乳器實施、支援或維持母乳餵養的物品,只要銷售時與吸乳器套組一起銷售的其他物品低於套組總售價的10%。
請注意,如果「吸乳器收集和儲存用品」不是作為吸乳器製造商或經銷商預先包裝的吸乳器套組的一部分出售,則不包括以下物品:
- 並非專用於吸乳器操作的奶瓶和瓶蓋。
- 吸乳器旅行包和其他類似攜帶配件,包括冰袋、標籤和其他類似產品。
- 吸乳器清潔用品。
- 哺乳內衣、乳墊、母乳收集器及其他類似產品。
- 可緩解與母乳餵養有關症狀或乳房或乳頭狀況的乳霜、軟膏和其他類似產品。
若銷售符合規定的吸乳器和相關用品,則應繼續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上申報的總銷售額中收錄這些合規定商品的銷售額。然後,您可以在報稅表上申請扣除這些符合規定的銷售額。在「非應稅銷售」(扣除項)、「其他非應稅銷售」下面選擇「其他」並在「描述」部分輸入「吸乳器」或「吸乳器相關用品」。
服務費
您向顧客收取的匯票和退回支票的服務費無需繳稅。
申報銷售及使用稅時,不得將匯票服務費及退票手續費計入毛额。
壞帳扣除
如果支票或信用卡交易被退回而未付款,且您發現付款無法收回並在所得稅項目中將其註銷,您可以申請將應稅銷售金額進行壞賬扣除。
僅當該筆銷售已申報為應稅銷售時,方可就壞賬申請扣除額。您必須在註銷操作對應的申報期內,透過銷售和使用稅報稅表申請扣除。若未能在確認無法收回款項的申報期內申請扣除,則必須在法定退稅申請時效內,提交退稅申請並修正對應期間的報稅表。詳細說明,請參閱publication 117, Filing a Claim for Refund(中文版,發行刊物 117-C「提交退稅申請」)。
一般而言,單筆交易可能同時包含應稅銷售與非應稅銷售。壞帳扣除只能針對您在銷售時已報稅的應稅銷售進行申請。例如,您收到一張100美元的支票,其中75美元是非應稅銷售額,25美元是應稅銷售額。如果支票被退回,您只能對您最初申報的25美元應稅銷售額進行壞帳扣除。同理,若您收取的支票金額包含雜貨貨款及額外現金提取,而該支票遭退票無法兌現時,僅有交易中的「應稅銷售金額」部分可申報壞帳扣除。
如果您後來收到這筆帳款,則申請扣除的金額必須在到賬時所處的申報期內作為應稅銷售額進行申報。為追收債務而支付的費用不得用於抵扣。欲瞭解更多資訊,請查閱法規 1642「壞賬」。
固定裝置和設備的銷售
如果出售您業務中使用的任何固定裝置或設備,您應該按售價納稅。出售您使用的固定裝置和設備需要繳稅,即使它是您業務出售、重組或關閉中的一部分。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查閱法規 1595「業務出售–業務重組」。
採購
購買轉售物品
當您簽發轉售證明來購買用於轉售的應稅商品時,您在購買時無需繳納銷售稅。您在按零售方式銷售這些物品時才適用銷售稅。
若您使用轉售證書購買商品(例如汽水或清潔用品)後自行使用,則需按使用地點的銷售稅率,就該商品成本繳納使用稅。
辦公用品、設備和其他業務開支
為業務營運之用購買的物品(如陳列架、廣告物料、簿記和維護用品、存儲設備和冷藏裝置等),均應於採購時繳納相應稅款。
如向加州零售商採購此類物品,零售商將向您收取銷售稅並向本局申報。但是,如向外州零售商採購設備或用品,該交易可能需繳納使用稅(請參閱「使用稅」章節)。如果州外銷售商不收取加州使用稅,您須在您的報稅表中申報購買價格(在「需繳納使用稅的採購品」項下)。
請注意:用於包裹商品的包裝材料和包裝用品或者用來為顧客裝所售物品的袋子可能是被購買用於轉售。但是,購買所有其他用品通常需要繳稅。
使用税
如購買應稅商品時未繳稅,且將該商品轉為自用而非轉售,則需繳納使用稅。例如,若您以轉售證購入汽水作為庫存,後續卻將其贈予他人或自行飲用,則需按其採購成本計徵使用稅。
使用稅的稅率與使用所在地現時的銷售稅稅率相同。
繳納使用稅時,您需要在銷售和使用稅申報表中的「應繳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項下報告應稅物品的購買價格。這些採購均計入應納稅總額。
庫存
庫存控制
做好帳簿和記錄可以幫助您及早發現任何損失。我們強烈建議您:
- 保留從庫存中出倉的所有商品的記錄。
- 保留準確、完整的銷售和採購記錄。
-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 在盤點期間,計算銷售商品的成本,加上預期的加價百分比,並扣除相關時間段的折扣。您計算出的數字應該非常接近上一年同期的銷售額。
- 請確保您的轉售購買記錄準確而完整。請勿包含非用於轉售的物資或其他物品。
常見庫存損失
請留意以下幾類損失:
- 錢被員工據為己有,並透過售貨但不結帳或降低結帳金額來掩蓋。
- 商品被員工、清潔人員或其他有權進入商店的人員偷竊。
- 送貨人短貨或偷竊。
- 顧客入店行竊。
現金盜竊不得計入銷售稅扣除金額,因為稅收應根據銷售額進行計算。
捲煙和煙草製品稅
香煙與煙草製品在加州境內流通時,須依「Cigarette and Tobacco Products Tax Law」《香煙與煙草製品稅法》繳納消費稅。
作為香煙及煙草製品零售商,您只能購買和持有已繳納相應消費稅的香煙及煙草製品。零售商若向未依《香煙及煙草製品許可法》(2003)獲發許可證的州外經銷商採購未稅香煙或煙草製品,则采購前必须事先取得經銷商許可證。向其他零售商出售者,需持有經銷商或批發商許可證。
分銷商須向本局購買香煙稅標以完成稅款繳納,並須於分銷前將稅標黏貼於每包香煙上。此外,煙草製品分銷商應於分銷時支付相關稅款。
作為零售商,您的採購發票應載明分銷上應向本局繳納之加州香煙及煙草製品的稅額等條目。若您同時為持牌經銷商,可以提供以下聲明以替代標明應付予本局的香煙及煙草製品稅額:「All California cigarette and tobacco product taxes are included in the total amount of this invoice」(意為:本發票總金額已包含所有加州香煙及煙草製品稅)。
請造訪本局稅務宣導 - 香煙與煙草製品銷售網頁,查閱有關香煙及煙草製品稅的出版物清單,其中包括Publication 78, Sales of Cigarettes and Tobacco Products in California(中文版,發行刊物 78-C「加州香煙及煙草製品銷售」)。
香煙和煙草製品零售商必須:
- 持有並維持有效的加州香煙及煙草製品零售商許可證,方可向加州持牌分銷商或批發商採購已完稅產品,以及向消費者零售香煙或其他煙草製品。
- 每個用於零售香煙或煙草製品的銷售點,均須單獨申領許可證。
- 於各零售點明顯處展示許可證,供公眾查閱。
- 如銷售含有尼古丁或與尼古丁同時銷售的電子煙,須持有加州電子煙消費稅許可證。更多資訊,請參閱加州電子煙消費稅標題下的入門指導專區,以及本局的加州電子煙消費稅務指南。
- 僅可採購附有加州稅標的香煙及已完稅的煙草製品。
- 將香煙及煙草製品的采購發票留存四年。
- 將每一持牌銷售點的香煙及煙草製品採購發票自採購之日起至少保存一年,發票需完整且清晰可辨。發票保存地點須和庫存地點相一致。
- 僅購買和銷售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總檢察長辦公室)「加州煙草目錄」上列載的准予在加州銷售的香煙和手工捲製雪茄(RYO)。
- 不得購買、持有、儲存、擁有或銷售調味香煙、調味煙草製品或煙草製品調味增強劑。
- 不得向其他零售商購買香煙和煙草製品。
- 僅可向加州持證香煙及煙草製品分銷商或批發商採購香煙及煙草製品。
- 如果您從沒有持有加州香煙和煙草製品許可證的州外供應商處購買香煙和煙草製品,則除零售商許可證外,您還必須持有經銷商許可證,並直接向本局匯繳香煙和煙草製品稅。
- 如果購買已稅香煙或煙草製品用於轉售給其他零售商,則除零售商許可證外,您還必須持有批發商許可證。
-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發行刊物 93「香煙和煙草製品稅」。
- 不適用於無需繳納煙草製品消費稅的煙草製品。例如,不含任何尼古丁(0毫克)的電子煙液體無需繳納煙草製品消费稅,但需要遵守零售許可要求。有關應課徵消費稅的煙草製品詳細資訊,請參閱「香煙及煙草製品稅務指南」。
店鋪之間抽調產品
一般情況下,香煙及煙草製品禁止轉移。但是,若您於同一法律實體下擁有多家零售店鋪,則可將部分香煙或煙草製品庫存從一間零售店轉移至另一間零售店,但轉移所涉零售點必須同屬該法律實體持有,且您必須:
- 於每次轉移時備妥轉移紀錄或類似文件,該文件須包含以下所有資訊:
- 轉移的日期。
- 進行轉移的零售商的名稱、地址及原始採購所用香煙及煙草製品許可證的號碼。
- 接收產品的零售商的名稱、地址及許可證號碼。
- 供應商(經銷商或批發商)的名稱及許可證號碼、採購發票號碼及原始採購日期。
- 按供應商、採購日期及採購發票號碼清晰逐項列出轉移產品清單(包含詳細描述及轉移數量)。
- 將原始轉移紀錄或類似文件自採購之日起保存四年。
- 於參與轉移之兩處地點,將轉移紀錄或類似文件及採購發票之副本自轉移之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 於稽查期間應要求提供轉移產品之轉移紀錄或類似文件及採購發票副本。
這些要求不適用於無需繳納煙草製品消費稅的煙草製品。例如,未含尼古丁(0毫克)的電子煙液不受此等稅務規範限制,但該等商品的零售商須遵守零售許可證申領規定。
您必須應本局工作人員或執法人員的要求,出具此類文件。請參閱法規 4801 「記錄」,獲取更多資訊。
預付行動電話服務(MTS)
預付無線服務銷售商指透過零售交易向消費者銷售預付行動電話服務者。
自2023年1月1日起,《緊急電話使用者附加費法案》擴增徵收範圍,除原有911附加費外,新增988附加費項目。此兩項附加費均按統一費率向預付費MTS購買者(消費者)徵收。依據法律規定,預付費MTS銷售商須就每筆預付費MTS零售交易,代為收取、申報並繳納911與988附加費。
除911及988附加費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預付費MTS銷售商可能還需代收、申報及繳納適用的地方規費。費率計算基準依實體營業場所所在地而定;若透過網路或遠距銷售予加州消費者,則以消費者所在地為準。地方規費(若適用)將按每筆預付費MTS零售交易金額的百分比,向消費者計收。
請參閱本局「911附加費、988附加費及地方規費費率」網頁,掌握現行911及988附加費與地方規費最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