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研發、電力設備及建築物采購方免稅

您無需向我們申請免稅。您的採購符合條件時,您必須及時向銷售商提供部分免稅證明。

部分免稅證明

我們的網站提供了兩份免稅證明樣本。

您可以在每次採購時提供證明,也可以出具統一證明(用於未來經常性採購的證明,直至取消)。

如果您出具的是統一證明,您還必須向零售商提供與任何無部分免稅資格的採購相關的實物文檔,如採購訂單或銷售協定。

如果任何文檔包含以下所有內容,則可視為部分免稅證明:

  • 採購方、採購方授權代表或採購方僱員的簽名。
  • 採購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採購方的銷售商許可證號碼,如果採購方無需持有銷售商許可證,則註明相關說明及原因。
  • 關於所購財產屬於以下情況的聲明:
    • 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活動,或
    • 供承包商為合資格人士履行施工合同之用。
  • 關於採購方屬於以下情況的說明:
    • 是主要從事符合條件之業務線的合資格人士,或
    • 是為合資格人士履行施工合同的承包商。
  • 所購財產是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的聲明。
  • 對所購財產的描述。
  • 文檔簽署日期。

免稅限制

法律規定,合資格人士或合併申報單位在任何日曆年內發生的可享受部分免稅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2億美元。任何未使用的金額不得結轉到下一年。

如果您在一年中只有部分時間是合資格人士,法律不允許按比例計算2億美元的上限。例如,您於2022年10月1日開始經營業務。您仍可申請2022年的2億美元年度上限。

您有責任跟蹤每個日曆年的採購金額。如果您的採購額超過2億美元的年度上限,您須就超出限額的採購額繳納全額銷售稅。

如果在採購時,您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但預計在採購日期後的一年內符合資格條件,則可出具部分免稅證明。但是,如果您在一年內未達到要求,您須承擔差額。也就是,您最終將繳納全部採購價格的稅款,外加從最初銷售之日起計算的相應利息。

如果您在採購時全額繳納了銷售稅返還款,但之後發現自己符合所有資格條件,您可以向零售商出具部分免稅證明。然後,零售商可代表您申請退還多繳納的銷售稅部分。我們向零售商支付退款後,零售商應向您返還多繳的銷售稅部分。如果交易需要繳納使用稅,您可以直接向我們提交申請。

「製造」免稅與California Alternative Energy and Advanced Transportation Financing Authority(加利福尼亞州替代能源和先進交通融資局,CAEATFA)豁免(《稅收法典》第6010.8條

下表重點說明了製造免稅與CAEATFA豁免之間的區別。

製造商部分免稅 SB1128/SB71 CAEATFA銷售和使用稅豁免
符合條件的參與者 NAICS代碼3111至3399、541711或541712中描述的所有製造商,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NAICS代碼22111至221118和221122中描述的所有發電廠或配電廠 先進運輸技術或替代源產品、元件或系統的設計、製造、生產或組裝公司
免稅/豁免率 部分免稅 -3.9375% 全額稅率,包括地方稅和地區稅
申請要求 參與者必須向CAEATFA提出申請,並獲得「專案」豁免批准。所購財產必須包含在批准的「專案」中。
費用要求 申請人需支付申請和管理費

如果您獲准加入CAEATFA計劃,視情況,可享受製造商部分免稅(《稅收法典》第6377.1條)。一般而言,對於被視為CAEATFA計劃項下之「專案」的財產,CAEATFA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將優先于製造商的部分免稅。這符合您的利益,因為全額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須符合CAEATFA項下的除外規定。

您不得就同一財產同時提供CAEATFA豁免證明和製造商免稅證明。如果您採購的財產不被視作CAEATFA計劃項下的「專案」,但仍符合《稅收法典》第6377.1條規定的部分免稅條件,您可以提供部分免稅的證明。

關於CAEATFA計劃的更多資訊,請參閱CAEATFA銷售和使用稅豁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