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與研發設備稅務豁免之稅務指南
購置方
無需向CDTFA申請免稅。在進行具備免稅資格的購置或租賃時,必須及時向賣方提供部分免稅證明,以獲得減免稅率。
部分免稅證明
我們網站上有兩個用於免稅的示范證明。
您可以在每次購置活動時提供該證明,也可以發放綜合證明。
如果提供綜合證明,則必須在採購訂單、銷售協議等方面針對不屬於部分免稅範疇的任何購置資產提醒零售商。
任何文件只要包含以下內容均可被視為部分免稅證明:
- 購置方、購置方代理或購買方僱員的簽名;
- 購置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購置方的賣方許可證編號,或者如果購買方不需要持有賣方許可證,則應註明其意義和原因;
- 聲明所購置的資產:
- 主要用於符合免稅資格的活動,還是
- 承包商用來為有免稅資格的人員履行建築合同
- 聲明購置方是:
- 主要從事符合免稅資格業務的符合資格人員,還是
- 為符合資格的人員執行建築合同的承包商
- 聲明所購置資產為符合免稅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
- 所購資產說明
- 文件執行日期
免稅限制
法律規定,一個日曆年內,單獨納稅人或聯合報稅單位所購置的部分免稅物品金額不得超過2億美元。
如果是符合資格的人員,則沒有按年度時間進行的比例分配。例如,您自2015年10月1日開始營業。您仍然可以要求獲得2015年2億美元的年度上限。
您不得將任何未使用的金額結轉到下一年度。每年的部分免稅購買總限額為2億美元。
您負責追踪每個日曆年的購置金額。如果購置金額超過了每年2億美元的上限,那麼您有責任對超過限額的購置金額支付全部銷售稅。
如果在購置時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稅資格,但預計在購置之日起一年內會達到要求,則可以簽發部分免稅證明。但是,如果您在一年內未達到要求,則應支付與全額稅款之間的差價,並承擔相應的利息,與在購置之日銷售該物品的零售商別無二致。
如果在購置時全額支付了銷售稅,但後來發現符合免稅的所有條件,則可以向零售商簽發部分免稅證明。之後,零售商可以代表您對加收的銷售稅提出退款要求。如果該交易需要繳納使用稅,則購置方可以直接向CDTFA提出退款要求。
製造豁免與California州替代能源和先進運輸融資管理局(CAEATFA)
製造商的部分免稅 | SB1128 / SB71 CAEATFA銷售和使用稅免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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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條件的參與者 | NAICS代碼311100至339900、541711或541712中描述的所有製造商;以及自2018年1月1日開始,NAICS代碼22111至221118,外加221122中描述的所有電力生產商或分銷商 | 設計、製造、生產或組裝先進運輸技術或者替代來源產品、組件或系統的公司 |
免稅率 | 僅佔州稅一部分,目前為3.9375% | 全稅率,包括地方和地區稅 |
申請要求 | 沒有 | 參與者必須向CAEATFA提出申請並被批准用於排除適用「項目」。所購置資產必須包括批准的「項目」。 |
收費要求 | 沒有 | 申請人應遵守「申請和管理費用」之規定 |
如果被CAEATFA計劃接納,在適當情況下,您還可以享有製造商稅務豁免。一般情況下,被視為CAEATFA計劃下的「項目」,CAEATFA的銷售和使用稅免除優先於「 RTC第6377.1條」 規定的部分免稅。這對您有利,因為您將免除全部銷售和使用稅率。
如果同一資產同時符合CAEATFA免稅和製造商免稅,您可能不需提供免稅證明。如果所購置資產不屬於CAEATFA計劃的「項目」範圍,但仍符合「RTC第6377.1條」的部分免稅資格,您可能需要提供部分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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