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研發、電力設備及建築物銷售商免稅規定

部分免稅率適用於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的銷售、使用、購買和租賃, 適用期限為2014年7月1日(含)至2030年7月1日之前。一般而言,無論何時出具採購訂單或付款(除非銷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當財產的所有權或佔有權轉移至買方時,即發生銷售。使用行為包括對有體動產行使該財產所有權所附帶的任何權利或權力,但不包括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該財產。(《稅收法典》[R&TC]第6009條)。此外,「儲存」和「使用」不包括為將有體動產運出加州以便此後僅在州外使用而保存、保留或行使對該財產的任何權利或權力(《稅收與稅務法典》第6009.1條)。

部分免稅率

目前的部分免稅率為3.9375%。因此,在適用部分免稅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的銷售或使用稅率為3.3125%(全州現行稅率7.25%減去部分免稅稅率3.9375%),外加任何適用的地區稅。您可以在加州市縣銷售和使用稅率網頁上按市縣或地址查詢稅率。

所需文檔

為了證明部分免稅交易,您需要及時向客戶索取免稅證明。

我們的網站提供了兩份免稅證明樣本,供您在證明部分免稅時使用:

如果任何文檔包含以下所有內容,則可視為部分免稅證明:

  • 採購方、採購方授權代表或採購方僱員的簽名。
  • 採購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採購方的銷售商許可證號碼,如果採購方無需持有銷售商許可證,則註明相關說明及原因。
  • 關於所購財產屬於以下情況的聲明:
    • 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活動,或
    • 供承包商為合資格人士履行施工合同之用。
  • 關於採購方屬於以下情況的說明:
    • 是主要從事符合條件之業務線的合資格人士,或
    • 是為合資格人士履行施工合同的承包商。
  • 所購財產是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的聲明。
  • 對所購財產的描述。
  • 文檔簽署日期。

如果證明是在銷售商向採購方開具財產帳單之前的任何時間、銷售商正常帳單或付款週期內的任何時間、或在向採購方交付財產之時或之前開具的,則視為及時開具。

如果您以適當的形式並誠信、及時地索取了部分免稅證明,則部分免稅證明可免除您的銷售稅納稅義務或收取免稅範圍內的使用稅的義務。

申報免稅銷售的發票應註明採購方姓名,以便與免稅證明相關聯。我們建議您定期檢查證明,並及時更新採購方資訊。

作為零售商,您必須保存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免稅證明,保存期自您申請部分免稅之日起不少於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