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與研發設備稅務豁免之稅務指南
賣方
此部分免稅率適用於在2014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至2030年7月1日之前所銷售、購置和租賃的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銷售活動發生在此時間段內,並將該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轉移給買方,無論訂單或付款發生在何時(除非銷售條款另有明確規定)。
部分免稅率
目前的部分免稅率為3.9375%。部分免稅規定,出售給符合資格人員的符合免稅資格的資產銷售稅率為3.3125%(目前全州的稅率7.25%–部分免稅比例為3.9375%)外加任何相應的地區稅。您可以在「California州市縣銷售和使用稅率」 網頁上按城市、縣或地址查詢稅率 。
所需文件
為了對部分免稅銷售進行記錄,您需要從客戶方獲得適時的免稅證明。
我們網站上有兩個用於記錄部分免稅的示范證明。
任何文件只要包含以下內容均可被視為部分免稅證明:
- 購置方、購置方代理或購買方僱員的簽名;
- 購置方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購置方的賣方許可證編號,或者如果購買方不需要持有賣方許可證,則應註明其意義和原因;
- 聲明所購置的資產:
- 主要用於符合免稅資格的活動,還是
- 承包商用來為有免稅資格的人員履行建築合同
- 聲明購置方是:
- 主要從事符合免稅資格業務的符合資格人員,還是
- 為符合資格的人員執行建築合同的承包商。
- 聲明所購置資產為符合免稅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
- 所購資產說明
- 文件執行日期
買方向資產購置方開具賬單之前的任何時間段內、買方開具正常賬單或付款週期內的任何時間段內,或者買方將資產交付給購置方之時或之前的任何時間段內所取得的證明均被認為是適時的。
如果您以正確真誠態度獲得了適時的部分免稅證明,則該部分免稅證明可以免除您所承擔的加徵銷售稅或使用稅的義務。
要求免稅的銷售發票應註明購置方的姓名,以便將其與免稅證明相關聯。強烈建議您定期檢查您的免稅證明,並保持購置方的最新信息。
從符合資格的人員處獲得的免稅證明,其有效期自要求部分免稅之日起不得少於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