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造、研發、電力設備及建築物的免稅資格
合資格人士
「合資格人士」指主要從事北美行業分類系統 (NAICS)代碼 為3111至3399(含)、22111至221118(含)、221122、541711 或541712所述業務線的人士。符合規定的NAICS代碼乃基於United States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發佈的2012版代碼。(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瞭解您的北美行業分類系統(NAICS)代碼」。)
這些NAICS代碼所代表的行業通常包括主要從事各種形式的製造業、生物技術的研發;物理、工程與生命科學領域的研發;以及電力的發電或生產、儲存或分配電力等業務。(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發電或生產、儲存或分配電力」。)
合資格人士可以是主要從事業務的法人實體或法人實體下設部門。
作為法人實體或者下設部門主要從事業務者,必須在上一財政年度:
- 總收入(包括公司內部往來費用)中有50%或以上是來自於符合條件的業務線,或者
- 營運費用中有50%或以上是用於符合條件的業務線。
因研究與開發之故,總收入可以來自(但不限於)出售研發服務或授權透過研發產生的知識產權。(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研究與開發」。)
此外,作為下設部門主要從事業務者,需在上一財政年度中,以下任一一項的50%或以上劃撥、分配給或源自於符合條件的業務線:
- 僱員薪水和工資,
- 生產總值,或者
- 按全職等量計算的僱員人數。
如果採購商在上一財政年度並非主要從事符合條件的業務,則可以從購買資產之日起計算一年時間。
除下文討論的情況外,「合資格人士」通常不包括:
- 需要根據《稅收法典》第25128條(b)款分配業務收入的分配貿易或業務(但《稅收法典》第25128條(c)(1)款所述的農業貿易或業務除外)。分配貿易或業務指營業收入需繳納多個司法管轄區(州)的企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貿易或業務。請聯絡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特許經營稅委員會,FTB)或造訪其關於分配的網頁,獲取更多資訊。
- 完全在本州境內進行的貿易或業務(但《稅收法典》第25128條(c)(1)款中描述的農業貿易或業務除外)如果需要根據《稅收法典》第25101條進行分配,則需要按照《稅收法典》第25128條(b)款分配其業務收入。
一般而言,這些分配貿易或業務的總營業收入的50%以上來自提取業務活動、儲蓄和貸款活動或《稅收法典》第25128條(d)款中定義的銀行或金融業務活動。
請注意: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稅收法典》第25128條(c)(1)款所述的農業貿易或業務,如果需要根據《稅收法典》第25128條(b)款的規定分攤其營業收入,則是排除於「合資格人士」定義之外的;或者如果需要按照《稅收法典》第25101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則也將被要求按照《稅收法典》第25128條(b)款的規定分攤其營業收入。
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
「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包括但不限於:
- 機械和設備,包括部件和裝置,如皮帶、軸、運動部件和操作結構。
- 用於操作、控制、調節或維護機器所需的設備或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機、數據處理設備和計算機軟體,以及所有使用壽命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修理和更換部件,無論是單獨購買還是與整機一起購買,也無論機器或部件是否由合資格人士或另一方組裝。(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使用壽命」部分。)
- 用於運行製造設備的操作設備(即計算機、平板電腦、印表機、伺服器)只要用於符合條件的活動,就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獲得免稅資格。
- 用於控制污染的有體動產,符合或超過本州或本州任何地方或區域政府機構所制定的標準。(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污染控製」部分。)
- 在製造、加工、精煉、二次加工或回收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用途建築物和基礎,或者在這些過程中構成研究或存儲設施的特殊用途建築物和基礎。完成這些程序後僅用於倉儲目的的建築物不包括在內。(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特殊用途建築物」部分。)
- 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的定義範疇擴展至包含在電力發電或生產、儲存或分配電力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用途建築物和基礎。
「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不包括:
- 使用壽命不足一年的消耗品。依據《稅收法典》第17201條和第17255條或第24356條在州特許經營稅或所得稅申報表中扣除的有體動產,按照《稅收法典》第6377.1條應被視為具有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使用壽命。
- 提取過程中使用的傢俬庫存和設備,或用於存儲已完成製造、加工、精煉、二次加工或回收過程之成品的設備。
- 主要用於行政、一般管理或行銷的有體動產。即使您的NAICS代碼符合豁免條件,但為您經營的其他活動(例如分銷和銷售)進行的購買不符合豁免條件。
符合條件的個人財產的租賃亦有資格獲得部分免稅。如果租賃符合條件,則在2014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符合條件期間到期並支付的任何付款都符合部分免稅資格,無論租賃開始日期是何時。(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租賃」部分。)
符合條件的使用
有體動產必須主要(50%或以上的時間)用於以下任一方式:
- 製造、加工、精煉、二次加工或回收過程的任何階段
- 研究和開發
- 維護、修理、測量或測試上節所述的任何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參閱「符合條件的有體動產」)或
- 發電或生產、儲存或分配電力。
- 供承包商使用,承包商購買此財產用於履行合資格人士的建築合同,前提是合資格人士將利用由此產生的不動產改善作爲製造,加工,精煉,二次加工或回收過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作為與這些過程相關的研究或存儲設施。(參閱「行業主題」頁面中的「施工承包商」部分。)
「發電或生產電力」指從《公共事業法典》第2805條定義的常規電源以外的來源製造、生產、創造或轉換電力的活動。「儲存和分配電力」指透過電網儲存或分配電力,而不是將電力傳輸給消費者,無論電力來源為何。
對於本項豁免而言,製造過程從合格人員收到原材料並將原材料投入合格人員的製造、加工、精煉、二次加工或回收活動時開始,到產品製作完成變為成品(包含包裝,如有需要)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