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與研發設備稅務豁免之稅務指南
資格條件

符合部分免稅資格的各項標準可能非常複雜。我們建議您花一些時間確定企業的購置或租賃活動是否符合條件。

符合資格的人員

「符合資格的人員」是指主要從事(50%或更多的時間)以下業務的人員: 美國管理和預算局(OMB)2012年發布的「N北美行業分類系統(NAICS」代碼311100至339999(含),代碼541711或代碼541712。(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了解您的NAICS代碼 」)

這些行業通常包括主要從事各種形式的製造、生物技術研究與開發,以及物理、工程和生命科學領域研究與開發的行業。

自2018年1月1日開始,除上述NAICS代碼所述業務外,「符合資格的人員」還包括主要從事NAICS代碼22111至221118(含)以及代碼221122中所述業務的人員。

這些行業通常包括主要從事電力生產或產生以及電力存儲和分配的人員。(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電力製造商和分銷商」)

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主要屬於」一個法人實體或法人實體內的一個機構。

如果主要以法人實體或機構身份從事業務活動,則上個財政年度中,該公司總收入(包括公司之間費用)中必須有50%或以上的收入來自於符合免稅資格的業務,或者該公司必須有50%或以上的運作支出用於符合免稅資格的業務。就研發活動而言,總收入可以來自但不限於銷售研發服務或頒發因研發活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許可。(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研究與開發」 )

另外,如果一個機構在上個財政年度中,以下任何一項份額的50%或以上劃歸、分配或源自符合資格的業務,其也具備免稅資格:(1)員工薪水和工資,(2)生產價值,或(3)相當於全職工作的員工人數。

如果購置方上個財政年度主要從事的商業活動不屬於免稅資格範圍,則該資產的使用壽命可以採用購置後的一年為限。

除下文所述外,「符合資格的人員」通常 包括:

  • 根據 「RTC第25128條(b)項」之規定,需要分攤其業務收入的分攤貿易或業務人員。
  • 完全在本州進行的貿易或業務活動,在符合「RTC第25101條」分攤規定時, 必須根據「RTC第25128條(b)項」分攤其業務收入的人員。

一般而言,如「RTC第25128條(d)項」之定義,這些分攤貿易或業務活動總收入的50%以上來自於農貿活動、採掘業務活動、儲蓄和貸款活動,或者銀行及金融業務活動。

自2018年1月1日開始,該法律將以往排除在免稅範圍外的以下類型人員納入「符合資格的人員」定義:

  • 根據 「RTC第25128條(b)項」之規定,需要分攤其業務收入的農業貿易或業務人員。
  • 完全在本州進行的農業貿易或業務,在符合第25101條的分攤規定,則必須根據第25128條(b)項分攤其業務收入的人員。

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

「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 機械和設備,包括組成零件和配件,例如皮帶、軸柄、活動部件和操作結構。
  • 用於操作、控制、調節或維護的機械或者進行以上活動所必需的設備或器材,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機、數據處理設備和計算機軟件,以及使用壽命為一年或數年時所需的全部維修和更換零件,無論這些零件是單獨購置還是與整機一同購置,也無論這些機器或零部件是由符合資格的人員進行組裝還是由另一方進行組裝。(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使用壽命」)
  • 用於污染控制的個人有形資產,且符合本州或本州任何地方或地區政府機構制定的標準。(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污染控制」)
  • 作為製造、加工、提煉、組裝或回收過程的組成部分,或者在這些活動中作為研究或存儲設施使用的特殊用途的建築物和地基。僅在這些活動完成後作為倉庫使用的建築物不包括在內。(請參閱 「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特殊用途建築物 」)
  • 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將「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定義擴展到包括作為電力生產或產生以及電力存儲和分配組成部分的特殊用途建築物和地基。

「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 不 包括:

  • 使用壽命少於一年的耗材。
  • 提取過程中使用的家具、庫存和設備,或者對已完成製造、加工、提煉、組裝或再循環過程的成品進行存儲的設備。
  • 主要用於行政管理、普通管理或市場營銷的個人有形資產,。

將符合資格的個人資產進行租賃也可能獲得部分免稅資格。如果該租賃符合免稅資格要求,則在2014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有效期內應付和已付款項的任何部分均符合部分免稅條件,無論租賃起始日期如何。(請參閱 「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租賃」)

2017年7月25日,法律明確規定,根據 「RTC第17201條 」和「第 17255條」 或者「第24356條」之規定,在州特許經營權或所得稅申報表上扣除的個人有形資產,應被視為具有一年或數年的使用壽命。

符合資格的用途

個人有形資產的主要用途(超過50%的使用時間)必須為以下之一:

  • 製造、加工、提煉、組裝或回收過程的任何階段
  • 研究與開發
  • 維護、維修、測量或測試上述任何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或者
  • 電力產生或生產,又或者存儲和分配
  • 承包商購置該資產以供符合資格的人員執行建築合同,前提是該符合資格的人員對該房地產的改造應作為製造、加工、提煉、組裝或回收、電力的產生或生產以及電力存儲或分配的組成部分,或者用作與上述過程相關的研究或存儲設施。(請參閱「 行業主題」標題下的「建築承包商 」 )

議會第398號法案」 對「RTC第6377.1條」進行了修訂並擴大了部分銷售使用稅免稅範圍,主要包括購置和租賃符合資格的個人有形資產,供有資格的人員使用,並主要用於電力的產生或生產,又或者電力的存儲和分配。根據修訂之後的法律規定,「電力產生或生產」是指電力製造、生產、創造或電源轉換的活動, 不同於「 公用事業守則第2805條) 」中所定義的常規電源。「電力的存儲和分配」是指通過電網進行電力存儲或分配,而不是將電能傳輸給消費者(無論電源如何)。

為達到免稅目的,製造過程應始自接收原材料,然後將其引入符合資格人員從事的製造、加工、提煉、組裝或回收活動,並一直延續到成品完成,包括包裝(如果需要)為止。

本法律規定,用於運行製造設備的操作儀器(如計算機、平板電腦、打印機、服務器),只要其用於符合免稅資格的生產活動,就可以根據本計畫享有免稅優惠。即使您的主要NAICS代碼有資格獲得免稅,但是如果所購置的資產用於其他運營活動(如分銷、銷售),其也沒有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