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船舶、飛行器購置者稅務指南
飛行器

購置應繳納使用稅的飛行器必須向 CDTFA 申報。一般而言,購置飛行器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買飛行器,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買飛行器但從州外交付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飛行器必須繳納使用稅。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報告購置飛行器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最後截止期限為:

  • CDTFA 聯絡您之日的次月最後一天之前,或
  • 自購置飛行器之月起的第十二個月的最後一天之前,以兩者中先到者為準。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計算使用稅稅率

使用稅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根據飛行器機庫地點而定。

例如,您居住在加州的阿納海姆,但您將飛行器存放於加州的長灘,那麼您必須按照長灘市的稅率納稅。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率」網頁,根據地址查看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計算納稅金額

飛行器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飛行器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例如,您用 50,000 美元購買了一架飛行器。您向銷售商抵用了您當前價值 30,000 美元的飛行器並支付了 20,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他州稅款抵免

倘若您在購置飛行器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申請抵免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飛行器向另一個州繳納了 15,0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0 美元。

向經銷商 vs 經紀人購買

通常,若是向持有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經銷商購買飛行器,則經銷商負責向 CDTFA 支付銷售稅,但經銷商是經紀人的情況除外。若是透過經紀人購買飛行器,則經紀人可以但不是必須,代收並向 CDTFA 申報稅款。若經紀人不收取任何數額的銷售稅或使用稅,則您需要向 CDTFA 申報並支付使用稅。

經紀人是安排買方和賣方之間交易之人,沒有權力或權限將飛行器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經紀人不被視為零售商,因此不負責繳稅。若經紀人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了正確數額的稅款,則您無需額外支付稅款。但是,若 CDTFA 認定收取和申報之稅款金額不足,則您需要支付補加稅款。例如,經紀人錯誤地依據 8% 的稅率收取稅款,而實際適用的稅率是 9%,那麼,您將被收取補加的剩餘部分的應繳稅款。

若經紀人收取的銷售稅或使用稅金額無誤但未向 CDTFA 申報,倘若您持有經紀人出具的收據證明已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那麼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將對您予以抵免。

申報使用稅豁免或除外

若您主張自己的飛行器購置是免稅的或無需課稅,您必須向 CDTFA 提交文件支持您的主張。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系統,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 」(File a Return or 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選項,報告飛行器購置並申報稅收豁免或除外。

多項飛行器購買的稅收豁免和除外條款都有 6 到 12 個月的測試期。若相應測試期在您的使用稅到期繳納日之前尚未結束,建議您提交當前可用之文件的副本。其餘的規定文件可以到測試期結束之後提交。(請參閱以下稅收豁免和除外資訊,了解需要準備哪些佐證文件。)

購置飛行器不在加州使用

若您購置飞机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此項交易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倘若飛行器是在加州州外購買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飛行器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飛行器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在獲得飛行器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需繳納加州財產稅。
  • 飛行器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如果飛行器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您的飛行器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飛行器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自購買之日到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的飛行日志。
  • 飛行器或發動機維護日誌,顯示自購買之日起記錄的發動機總工作時數。
  • 在州外相應機構登記的證明。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飛行器保險單副本。
  • 自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的固定、機庫租賃、燃料、維修發票和保養收據。這些文件應註明飛行器尾號或序列號。
  • 信用卡帳單/銀行對帳單,證明飛行器自州外交付之日及其後12 個月的所處地點和使用情況。

此外,使用稅不適用於在取得飛行器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專為修理、改裝或改型目的而將其帶入加州的飛行器購買行為。對飛行器的任何維修、改裝或改型都必須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認證的維修站或製造商的維修機構完成。因此,飛行器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進入加州,由聯邦航空管理局認證的維修站或製造商的維修機構以外的任何人進行修理、改裝或改型的情況下,不適用該除外條款。

*就本除外條款而言,持證維修機構必須持有 CDTFA 頒發的相應許可證,並且必須獲得其所在市、縣或市縣的營業執照(若該市、縣或市縣有此規定)。

家庭交易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飛行器,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飛行器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飛行器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您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件和/或收養文件。

公共運輸工具

若您購買飛行器是作為人員或物資的公共運輸工具,則您購買飛行器可能符合免稅條件。

欲獲得免稅資格,您必須在首次使用起的連續 12 個月內,將飛行器作為公共運輸工具使用的時間超過使用時間的 50%。一般來說,若您每年從公共運輸業務中獲得的總收入不超過飛行器購買價格的 20% 或 50,000 美元(以金額較低者為准),則可推定您未將飛行器用作公共運輸工具。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運營商的聯邦航空局(FAA)證明。
  • FAA 登記文件。
  • 運營商的認證飛行員名單。
  • 完整的保險單副本。
  • 飛行器自交付之日及其後 12 個月運營使用的完整飛行日志副本。(注:要求提供實際飛行日志副本。不接受計算機打印件。)
  • 投入使用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每次飛行的摘要。
  • 飛行器或發動機維護日誌的完整副本。
  • 完整的銷售合同副本,佐證飛行器的購買價格、購買日期、交付日期和所處地點。
  • 若飛行器是租賃的,則需提供完整的租賃協議副本。
  • 承租人(運營商)向出租人(所有人)開具的所有租金支付發票的副本。
  • 運營商的客戶收入帳單副本,顯示所有包機航班的收費金額。

州際或對外貿易

若您購買飛行器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則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為證明不適用使用稅,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飛行器的交付地點是在加州州外。
  • 飛行器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在飛行器首次進入加州後的六個月內,飛行器一半或一半以上的飛行時間必須是州際或對外貿易的商務飛行時間。「商業」一詞適用於商業用途,不包括個人用途。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飛行器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自購買之日到飛行器首次進入加州之日及其後六個月的飛行日志。飛行日志應證明(飛行)行程和時數已結轉至每次連續航班入境。
  • 飛行日志摘要,說明每次作州際或對外貿易飛行的商業目的。
  • 佐證每次作州際或對外貿易飛行的商業目的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會議記錄、第三者簽署的宣誓書或有關商務旅行的電子郵件通訊。
  • 維修日誌和修理發票的副本,證明飛行器在整個免稅期內不同日期的總飛行時間。
  • 您在相應測試期的聯邦利得稅申報表副本,顯示飛行器作為商業資產的折舊情況。

農業設備

若您購買的飛行器主要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即用於農作物的除塵、噴灑、施肥或播種),您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豁免。

部分豁免僅適用於銷售稅和使用稅中本州一般基金和財政復甦基金部分,目前為 5.00%。

計算符合該等要求之飛行器購置的稅率時,只需用飛行器主要存放機庫所在地的正常稅率減去 5.00% 即可。例如,現時有效稅率為 9%,那麼符合該等條件的飛行器購置適用的稅率為 4.00%。

註:銷售稅和使用稅中的州府稅率部分可能會有變動。本例中使用的稅率僅用於演示目的。您必須使用銷售時現時的稅率。現時稅率可登錄我們的網站查詢。

適用部分豁免必須滿足三項要求。商品必須是:

  • 由符合資格的人員購買使用。
  • 專門(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時間)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
  • 符合條件的農業設備和機械。

若這三項要求中的任何一項未能滿足,則不適用部分豁免。

有關農業設備和機械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法規 1533.1 《農業設備和機械》發行刊物 66 《農業產業》。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您最新的聯邦或州利得稅申報表——附表 F農業損益表的副本。
  • FAA 登記,證實飛行器歸為農業用途。

購買用於加州州外使用

若飛行器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除將飛行器駛離本州外,不得使用該飛行器。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繳納銷售稅的飛行器經銷商處購買飛行器。

因飛行器緊急維修而造成的延誤,必須證實飛行器因功能方面的問題必需延緩駛離本州。您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燃料、維修、機庫和/或住宿收據,以核實飛行器已離開加州,並提供文件證明飛行器在相應測試期未折返。

動產稅

除銷售稅或使用稅外,可能還需繳納動產稅。

請聯絡當地縣評估員,了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