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船舶、飛行器購置者稅務指南
車輛

購置的車輛須繳納使用稅的,必須申報。一般而言,購置車輛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置車輛,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置車輛但從州外取車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車輛必須繳納使用稅。通常,使用稅是在於「機動車輛管理局」(DMV)辦理車輛登記時繳納。

但是,倘若購置了車輛但未在機動車輛管理局辦理登記和繳納使用稅,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繳納使用稅。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報告車輛購置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截止期限為購置後的次月的最後一天。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計算使用稅稅率

使用稅的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根據車輛登記地點而定。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查找所在地的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計算納稅金額

車輛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車輛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示例 1
您的朋友無力再負擔車輛貸款,您每月為朋友支付月供,作為交換,您的朋友將他/她對車輛的權益轉讓給了您。那麼,自您承擔債務之時起,您即需承擔車輛貸款之未償金額以及您為車輛支付之任意現金的使用稅。即使您沒有直接向朋友支付任何現金,只是承擔了未償債務,您仍需支付使用稅。

示例 2
您花 5,000 美元購買了一輛汽車。您向銷售商抵用了自己當前價值 3,000 美元的汽車並支付了 2,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示例 3
您和另一個人交易車輛。這筆交易不涉及金錢。您交易的車輛在交易時的當前市場價值爲 5,000 美元,則此金額即視為您購買新車的價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示例 4
您從私人處購買了一輛汽車。賣方知道您是一名油漆工,您幫他粉刷房子,他把汽車送給您。這項服務您通常收費 5,000 美元。您同意交易。那麼,您需要為您提供的價值 5,000 美元的服務支付使用稅。

他州稅款抵免

倘若您在購置車輛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就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申請抵免。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車輛向另一個州支付了 1,5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在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 美元。

DMV 納稅金額有誤

若您認為您在 DMV 被收取的使用稅金額有誤,請聯絡 CDTFA。

若採用的稅率有誤或計算稅款時使用的購買價格有誤,可能會出現稅款金額出錯的情況。倘若您超額支付了使用稅,您可以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申請 DMV/FTB 退稅」(Claim a Refund for Tax Paid to DMV/FTB),提出退款申請。或者,您可以填寫 CDTFA-101-DMV 表格《DMV 已繳稅款退稅或抵免申請表》,將之郵寄到表單上註明的地址。

若您錯誤地向 DMV 申報了購買價格,申報價格低於實際的購買價格,並且沒有足額繳納使用稅,那麼您需要造訪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追納稅款。

租賃買斷

若您在租賃協議結束時購買了租賃的車輛(「租賃買斷」),則此車輛購置需要繳稅。

若車輛經銷商不參與為您處理租賃買斷,銀行或租賃公司可能不會對租賃車輛出售(即租賃買斷金額)收取或徵收稅款。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在登記車輛時在 DMV 支付使用稅。

但是,若您將車輛出售給了第三者,並且在從出租人處獲得所有權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有權和車輛登記轉讓給買方,則租賃買斷將被視為轉售,無需繳稅。但是,倘若您在將車輛轉售給第三者之前將之用於個人用途,則需要繳納使用稅。此外,如果您將車輛贈送給第三者而不是轉售給第三者,也需要繳納使用稅。

申報使用稅豁免或除外

若購置車輛申請豁免稅款或不必納稅,DMV 可能會要求您獲取 CDTFA 出具的使用稅清稅證明,方可允許您免稅登記車輛。

如需申請使用稅清稅證明(CDTFA-111),請造訪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選單下選擇「申請使用稅清稅證明用於 DMV/HCD 登記」(Request Use Tax Clearance for Registration with DMV/HCD)。或者選擇向 CDTFA 提交 CDTFA-106 表格《車輛/船舶使用稅清稅申請表》。您可以將 CDTFA 106 表格郵寄、傳真或遞交至當地的 CDTFA 地方辦事處或薩克拉門托的消費者使用稅工作部門。

如需將使用稅清稅申請直接發送至「消費者使用稅工作部門」,請郵寄至:

Consumer Use Tax Section, MIC: 37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ax & Fee Administration
PO Box 942879
Sacramento, CA 94279-0037

在某些情況下,若您指出您的車輛是作為禮物或者家庭交易,那麼 DMV 在您辦理車輛登記時可能不會收取使用稅。CDTFA 過後會聯絡您,要求提供佐證文件。

請參閱發行刊物 52《車輛和船舶:使用稅》,了解有關如何獲取使用稅清稅證明的更多資訊。

禮物

若您收到一輛車作為禮物,您不需要繳納車輛使用稅。

構成禮物的條件是,所有者必須是無償贈與車輛,車輛的接受者無需支付任何款項。下列情況下,車輛不被視為禮物:

  • 您有支付現金、交易財產、提供服務或承擔某責任,以換取車輛;或
  • 您的僱主給您車輛作為某種補償(例如,將車輛作為給您的獎金)。

您需要出具前車主簽署的聲明,表明該財產是作為禮物送給您,並需要出具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以支援您的免稅申請。聲明中須包含車輛的識別號(VIN)或車牌號碼。

家庭交易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車輛,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車輛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車輛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收養文件,以及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非自願轉讓

若您是透過非自願的所有權轉讓而獲得車輛,那麼您無需繳納車輛使用稅。

非自願轉讓是指您由於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而獲得車輛的所有權。

例如,您由於法院命令、離婚財產處置、遺產繼承或收回出售車輛而獲得車輛。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正式的法院財產處置文件或收回證明。這些文件中應包含車輛的識別碼(VIN)或車牌號碼。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軍事人員

若您是現役軍人,並且您的車輛是因為因正式調動到本州而帶往加州的,那麼您可能不需要繳納車輛的使用稅。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的車輛必須是在您接到調往本州的命令之前在加州州外購置和交付的。若車輛是在加州交付或者是在您接到正式調令之後買來在本州使用,則需要繳納使用稅。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您的正式軍事調令。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購置車輛不是在加州使用

若您購買車輛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此項交易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若車輛是在加州州外購買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車輛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車輛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車輛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到加州 DMV 登記。
  • 車輛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功能性使用是指用於車輛的設計用途。例如,專為個人使用設計的車輛只要被駕駛即屬於功能性使用;但是,巴士或卡車等設計用於商業用途或其他特殊用途(例如運輸車、搭載乘客或物資車輛)的車輛,只有在用於該等用途之時方可視為功能性使用。

如果車輛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車輛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車輛在州外提車的地點。
  • 在州外相應機構登記的證明。
  • 可以證明保險生效日期的汽車保險文件副本。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顯示車輛在加州州外使用情況和位置的文件,例如自獲得所有權之日起的前 12 個月內的用餐、住宿或露營地以及燃料的收據。
  • 佐證車輛在加州州外使用的信用卡賬單/銀行對賬單或手機賬單。

此外,車輛在州外購買但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完全出於保固或維修服務目的進入加州,若車輛為此在加州使用或存放的時間持續 30 天或不足 30 天,則不被推定為買來在加州使用。

30 天期限自車輛進入本州(包括往返保固或維修機構的任何行程)開始,到車輛返回到州外的地點為止。

州際或對外貿易

若您購置車輛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則購置車輛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為證明不適用使用稅,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您的交車地點是在加州州外。
  • 車輛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自車輛首次進入加州境內起六個月內的車輛行駛里程中必須至少有一半是州際或對外貿易的商務出行。

功能性使用是指用於車輛的設計用途。對於商用卡車或拖車,首次功能性使用即為車輛首次運輸貨物或首次被派往裝載特定貨物之時。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車輛是在加州州外向您交付的。
  • 裝載確認書、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證明車輛的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
  • 提單和駕駛員日誌、燃油收據以及其他文件,證明您的車輛在州外交付之日起到車輛首次進入加州以及此後六個月間的所在位置和使用情況以及每批貨物的出發地和目的地

註:為了確保您有充分的文件佐證您的豁免申請,按規定需要使用電子記錄設備的汽車承運商和駕駛員應將這些記錄的副本至少保留八年時間。CDTFA 最長可用八年時間來確定您實際購置的卡車或拖車是否是用於州際或對外貿易。

此外,若您購置了卡車或拖車但沒有在加州車輛管理局(DMV)登記並支付使用稅,那麼您仍需要向 CDTFA 申報購置車輛並提交 CDTFA-401-CUTS《州和地方消費者車輛使用稅合併報稅表》。您無需等到六個月的測試期結束才到 CDTFA 註冊登記。請即刻造訪我們的網站註冊登記,我們將在六個月測試期結束時與您聯絡,要求提供支援豁免申請的佐證文件。

州際或對外貿易專用卡車和拖車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要求

自 2020 年1 月1 日起,《第 321 號議會法案》(2019 年法案第 226 章)修訂了《收入和稅收法案》(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R&TC)第 6388.5 條規定的拖車和半拖車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政策,使之同樣適用於某些新的、二手的或再製造卡車。此豁免政策適用於向加州居民和非加州居民交付,且在特定時間內離開本州且此後僅在州外使用或僅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使用的卡車。擴大覆蓋範圍的銷售稅和使用稅豁免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有效。

美洲印第安人購車在保留地使用

若您是居住在保留地的美洲印第安人,那麼您購置車輛可能有資格享受使用稅豁免。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所有權轉移到保留地。
  • 車輛是在保留地交付。
  • 車輛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有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保留地使用。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顯示您取得車輛所有權的日期及車輛交付日期和地點的購買發票。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 證明您是保留區美洲印第安居民的文件,例如部落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函、部落身份證或美國內政部出具的函件。

農業設備

若購置車輛專門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則可能有資格享受部分稅務豁免。

部分豁免僅適用於銷售稅和使用稅中本州一般基金和財政復甦基金部分,目前為 5.00%。

計算符合該等要求之車輛購置的稅率時,只需用車輛登記所在地的正常稅率減去 5.00% 即可。例如,現時有效稅率為 9%,那麼符合該等條件的車輛購置適用的稅率為 4.00%。

註:銷售稅和使用稅中州府的稅率部分可能會有變動。本例中使用的稅率僅用於演示目的。您必須使用銷售時現時的稅率。現時稅率可登錄我們的網站查詢。

購置車輛欲滿足部分豁免要求,通常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車輛必須是:

  • 由符合資格的人員購買使用。
  • 專門(百分之百的時間)用於生產和收穫農產品。
  • 符合條件的農業設備和機械。視為農業設備與機械的車輛必須是依據《加州車輛法規》(California Vehicle Code)列為農牧工具的車輛。法規 1533.1《農業設備與機械》的附錄 A 列載了正常情況下被視為農業設備與機械的車輛。

不符合這三項要求中的任何一項者,均不適用部分豁免。

一般來說,術語「農牧工具」不包括主要設計用於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運輸人員或物資的車輛,例如客車或卡車。

支援部分豁免申請所需的文件:

  • 您最新的聯邦或州利得稅申報表——附表 F農業損益表的副本。
  • 證明 DMV 已確認車輛為農牧工具的 DMV 登記證件或標識證件。
  • 銷售單或購買合同的副本一份。
  • 車輛所有權證的副本。

有關農業設備和機械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法規 1533.1《農業設備和機械》發行刊物 66《農業產業》。

購買用於加州州外使用

若車輛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且車輛未在加州 DMV 登記,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要繳納銷售稅的持牌汽車經銷商處購買車輛。

例如,您從未持有經銷商執照或加州銷售許可證的某人(私人)處購買了一輛車。那麼,使用稅通常是由 DMV 在車輛登記時收取。但是,若車輛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無需繳納使用稅。DMV 可以簽發單程許可證代替車輛登記,用於將特定車輛從本州境內某一地點移動或駕駛到本州州外的另一地點。

為他州出具使用稅覈查證明

若您已搬離加州,需要在另一個州登記車輛,那麼您可能需要出具向加利福尼亞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CDTFA 可以為您提供車輛此前已繳稅款的證明。如需提交證明申請,請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並選擇核實銷售稅和使用稅完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