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船舶、飛行器購置者稅務指南
船舶

購置的船舶須繳納使用稅的,必須申報。一般而言,購置的船舶在本州使用且未向加州經銷商支付銷售稅的,適用使用稅。這包括從州外銷售商或私人處購買船舶,或者從加州經銷商處購買船舶但從州外交付的情況。除非享受豁免或除外情況,否則購置船舶必須繳納使用稅。船舶購置申報方式和使用稅繳納方式取決於船舶是「備案船舶」還是「非備案船舶」。

備案船舶

「備案船舶」指須按規定在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備案且美國海岸警衛隊已簽發有效航海電器設備證書的船舶。一般來說,下述船舶必須到 USCG 備案:

  • 船舶將會在國際水域(3 海里界限外)使用;或
  • 船舶是排水量至少達到 5 淨噸的商船(通常為 28.5' 長)。

符合以上規格要求的遊船可由船東決定備案。

若購買備案船舶須繳納使用稅,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支付使用稅(請參閱下文標題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非備案船舶

船舶不需要向 USCG 備案且沒有 USCG 簽發的有效航海電器設備證書,屬於非備案船舶。非備案船舶一般需要在 DMV 登記。若購買非備案船舶需要繳納使用稅,則通常必須在船舶登記時直接向 DMV 支付使用稅(請參閱下文標題非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購置備案船舶必須向 CDTFA 申報並直接向其支付使用稅。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備案船舶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最後截止期限為:

  • CDTFA 聯絡您之日的次月最後一天之前,或
  • 自購置船舶之月起的第十二個月的最後一天或之前,以兩者中先到者為準。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非備案船舶購置使用稅申報

通常情況下,DMV 將在非備案船舶登記時代表 CDTFA 收取使用稅。

若非備案船舶已在 DMV 備案並已直接向 DMV 支付使用稅,則無需再向 CDTFA 提交使用稅申報表。但是,若購置非備案船舶後未在 DMV 登記,則必須直接向 CDTFA 支付購置船舶所應繳的使用稅。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非備案船舶並繳納使用稅。

繳納稅款的截止期限為購置後的次月的最後一天。

超過截止期限後,將開始計算罰款和利息費用。

計算使用稅稅率

使用稅稅率與銷售稅稅率相同,並且是基於備案船舶主要係泊或停泊地或者非備案船舶的登記地點。

例如,您居住在加州的阿納海姆,但您將備案船舶係泊於加州的長灘,那麼您必須按照長灘市的稅率納稅。

您可以造訪我們的「搜尋銷售稅和使用稅率」網頁,根據地址查看現時稅率。您亦可在我們的「加州市縣銷售稅和使用稅稅率」網頁找到當前和歷史稅率列表。

計算納稅金額

船舶稅款計算基數為總購買價格。總購買價格包含任何類型的款項,例如現金、支票、支付或承擔的貸款或債務,以及為船舶進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交換的任何財產和/或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

例如,您用 50,000 美元購買了一艘船舶。您向銷售商抵用了您當前價值 3,000 美元的船舶並支付了 2,000 美元現金,作為付款。那麼,您需要基於 5,000 美元的全部購買價格支付使用稅。

他州稅款抵免

倘若您在購置船舶時向另一個州繳納了稅款,您可能有權就先前向另一個州繳納的稅款申請抵免。

例如,您此前因購置船舶向另一個州繳納了 1,500 美元的銷售稅或使用稅,而加州應付的使用稅為 2,000 美元,則應向加州支付的使用稅餘款為 500 美元。

向經銷商 vs 經紀人購買

通常,若是向持有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經銷商購買船舶,則經銷商負責向 CDTFA 支付銷售稅,但經銷商是經紀人的情況除外。若是透過經紀人購買船舶,則經紀人可以但不是必須,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稅款。若經紀人不收取任何銷售稅或使用稅,則您需要向 CDTFA 申報並支付使用稅。

經紀人是安排買方和賣方之間交易之人,沒有權力或權限將船舶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經紀人不被視為零售商,因此不負責支付稅款。若經紀人收取並向 CDTFA 申報了正確數額的稅款,則您無需額外支付稅款。但是,若 CDTFA 認定收取和申報的稅款金額不足,則您需要支付補加稅款。例如,經紀人錯誤地依據 8% 的稅率收取稅款,而實際適用的稅率是 9%,那麼,您將被收取補加的剩餘部分的應繳稅款。

若經紀人收取了銷售稅或使用稅但未向 CDTFA 申報,倘若您持有經紀人出具的收據證明已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金額,那麼向經紀人支付的稅款部分將予以抵免。

申報使用稅豁免或除外

若您主張自己的船舶購置是免稅的或不必課稅,您必須向 CDTFA 提交文件支援您的主張。

您可使用 CDTFA 的線上服務,在「有限存取功能」(Limited Access Functions)選單下選擇「納稅申報」(File a Return)或「車輛、船舶、飛行器或行動房屋免稅申請」(Claim an Exemption for a Vehicle, Vessel, Aircraft, or Mobile Home),申報購置備案船舶並申報稅收豁免或除外。

多項船舶稅收豁免和除外都有 6 到 12 個月的測試期。若是使用稅繳納日期之前相應的測試期尚未結束,建議您提交當前可用之文件的副本。其餘的規定文件可以到測試期結束之後提交。(請參閱以下稅收豁免和除外資訊,了解需要準備哪些佐證文件。)

非備案船舶的免稅申請流程與車輛之申請流程相同。請參閱「車輛」部分使用稅免稅申請,了解更多資訊。

購置船舶不在加州使用

若您購置船舶是在加州州外使用,則船舶購置可能無需繳納使用稅。

但是,倘若船舶是在加州州外購置且首次功能性使用是在加州州外,但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則下述情況下,該船舶推定是買來在加州使用並需要繳納使用稅:

  • 船舶是由加州居民購買。
  • 船舶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需繳納加州財產稅。
  • 船舶由非加州居民購買,但在獲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中超過一半的時間是在加州使用或存放。

如果船舶在購買之日起 12 個月內進入了加州,您可以提供以下佐證文件推翻關於您的船舶是買來在加州使用的推定:

  • 購買協議的副本。
  • 賣方簽署的聲明,證明(購買)日期及船舶在州外交付的地點。
  • 顯示船舶在銷售之日和交付之日(如不同)之間的地點和使用情況的文件。
  • 在他州繳納稅款的證明。
  • 註明船舶航行限制的保險單副本。
  • 從在他州交付之日及其之後 12 個月的泊位租金/泊船收據、維修發票、保養收據和燃料收據。這些文件應註明船舶名稱或文件編號。
  • 外國入境口岸文件(如適用)。
  • 信用卡帳單/銀行對帳單,證明船舶自州外交付之日及其後12 個月的所處地點和使用情況。

*根據《加州憲法》第 3 條第 2 款,加州的領土邊界延伸至本州最週邊島嶼、礁石和岩石以外三海裏處,包括這些島嶼和海岸之間的所有水域。

此外,使用稅不適用於在獲得船舶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專為修理、改裝或改型目的而將其帶入加州的船舶購買行為。船舶的任何修理、改裝或改型必須由持有許可證的維修機構完成。因此,船舶在取得所有權之後的前 12 個月內進入加州,並由除持證維修機構以外的任何人進行修理、改裝或改型的,不適用該除外條款。

**就本除外條款而言,持證維修機構必須持有 CDTFA 頒發的相應許可證,並且必須獲得其所在市、縣或市縣的營業執照(若該市、縣或市縣有此規定)。

家庭交易

若您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處購買船舶,而該家庭成員並不從事船舶銷售業務,則您無需為購買船舶繳納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包括:

  • 父母
  • (外)祖父母
  • 子女
  • (外)孫子/孫女
  • 配偶或已登記的家庭伴侶(參見《家庭法》第 297.5 條)。
  • 兄弟姐妹(因血緣或收養產生的關係),前提是買賣發生在雙方都未成年的時候。

從繼父/母或繼子/女處購買車輛,不涉及親生父/母或親生子/女或者不存在合法收養關係的,不適用於此項豁免。此項豁免同樣不適用於持有離婚判令的前配偶之間的交易。

例如,您從您親生子女或領養子女處購買是符合家庭交易免稅資格的;但是,從繼子女處購買則通常不予豁免。

欲獲得豁免資格,您必須提供佐證家庭關係的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件和/或收養文件。

商業深海捕魚

若您購買船舶用於商業深海捕魚,則可免征使用稅。

欲滿足豁免條件,您必須提供佐證文件證明:

  • 船舶首次投入使用之後的前 12 個連續月內,主要用於在加州三英里界外進行商業深海捕魚,且
  • 您經常進行商業性深海捕魚活動。

一般而言,若您從商業深海捕撈活動中所獲總收入不足 20,000 美元,則推定您沒有經常進行商業深海捕魚活動。

用於佐證豁免申請的文件:

  • 購買合同的副本。
  • 12 個月的商業魚類收據,註明捕獲的魚種和地點。
  • 顯示 GPS 讀數和發動機工作時間的航行日誌。
  • 您的利得稅申報表副本,包括損益表。
  • 加州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的捕魚許可證和船隻登記證副本。
  • 顯示索具的全船照片。

購買用於加州州外使用

若船舶在加州的使用僅是為了離開加州地界,且此後僅在加州州外使用,那麼您可能無需繳納加州使用稅。

此項除外條款僅適用於本需繳納使用稅的購買行為。除將船舶駛離本州外,不得動用該船舶。此項除外條款不適用於從需要繳納銷售稅的船舶經銷商處購買船舶。

例如,您從聖迭哥一個未持有經銷商執照或加州銷售商許可證的人(私人)手中購買了一艘船,然後立即動身前往俄勒岡州阿斯托利亞的度假屋。途中,您在玛丽安德尔湾停留,吃了晚飯,並加貼了船標。第二天,您在海峽群島釣魚。之後,您在三藩市停留訪友,帶他們乘船兜風。那麼因為您沒有直接將船從本州移走,所以不適用使用稅除外條款。

因船舶緊急維修而造成的延誤,必須證實船舶因功能方面的問題必須延緩駛離本州。您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燃料、維修、停泊和/或住宿收據,以核實船舶已離開加州,並提供文件證明船舶在相應測試期沒有折返。

光船租賃和出租

若您購買船舶的目的僅限於光船租賃和出租,您可根據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而非購買價格報稅。

長度為 30 英尺或以上的船舶視為行動運輸設備 (MTE)。作為 MTE 的出租人,您有責任繳納使用稅。如果您出租的船舶被視為 MTE,您必須根據購買價格報稅,除非:

  • 購買者對船舶的使用僅限於租賃;以及
  • 您及時選擇根據公平租賃價值(即租賃要求支付的租金)報稅。

您必須將船舶的佔有權和控制權交給承租人,才能被視為租賃。若您要求承租人獲取您的服務以操作船舶(例如,您不允許客戶駕駛您的船舶,而是要求他們雇用自己的船員和船長),則就銷售稅和使用稅而言,該交易不屬於租賃,必須按船舶的購買價格繳稅。

若您在購買船舶時未繳稅,則必須選擇根據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在下述期限繳納使用稅,方視為及時:

  • 在船舶首次租賃期間需提交報稅表之日或之前,或
  • 船舶首次進入加州所處報告期內(若船舶是在州外購買)需提交報稅表之日或之前,以較晚者為准。

此選擇不可更改,若未及時做出選擇,則必須根據船舶的購買價格繳稅。若您選擇按照船舶的公平租賃價值繳稅,但後來又將船舶用於個人用途,則將按照購買價格繳稅。

有關 MTE 租賃的更多資訊,請參見法規 1661《行動運輸設備租賃》

長度小於 30 英尺的船舶不屬於 MTE。若您出租的船舶長度小於 30 英尺,作為出租人,您有責任在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收取稅款,向承租人提供收據,並直接向 CDTFA 繳納稅款。只有下述情況下,方無需根據租金收據繳納稅款:

  • 您在購買船舶時已支付銷售稅,或
  • 您*及時選擇了按購買價格申報和繳納使用稅。

此外,船舶的租賃形式必須與購置形式基本相同。

*出租人必須在船舶首次租賃時所在報告期內隨報稅表按照購買價格計算使用稅及時申報和繳納,方可是為及時辦理。

動產稅

除銷售稅或使用稅外,可能還需繳納動產稅。

請聯絡當地縣評估員,了解更多資訊。